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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遭疑,继承人不需证清白
发布日期: [2011-8-2]   人气指数: [2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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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7个孩子却把自己的房产份额只留给长女家人有异议法官指出———

 

  [案件回放]

  刘先生一生共结了两次婚。第一次婚姻维持的时间较短,但是刘先生和前妻王女士共生下了四个孩子。离婚后的第二年,刘先生与沈女士登记结婚,又生下了一子二女。这段婚姻一直从1959年持续到了刘先生2008年去世。

  1992年12月,刘先生和沈女士购买了一套房产。

  2008年6月30日,刘先生经公证部门办理了公证遗嘱,确定其与沈女士系该房产的产权人。刘先生还在遗嘱中指出,上述房产中属于自己的份额全部由其长女个人继承。

  2008年11月6日刘先生死亡。因刘先生的子女对遗嘱内容有异议,拒绝刘先生的长女继承房产。一气之下,刘先生的长女将其他的兄弟姐妹还有亲生母亲告上了法庭。

  刘先生的长女称,父亲生前留有经过公证的遗嘱一份,将上述房产中属于父亲的部分,全部由自己继承。

  刘先生的其他子女认为,虽然刘先生的遗嘱进行了公证,但是公证遗嘱是不真实的,公证书多处存在问题,刘先生本人也未去公证处办理公证。

  刘先生的其他子女认为该房产属于家庭共有财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原则处理。丧葬费剩余数额应为1.7万元,属于单位补偿家庭成员的,应依法分割。

  被告方对刘先生所作公证遗嘱存在异议,曾向法院申请对该公证遗嘱进行司法鉴定。

  丰台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将该房产判归原告和其母亲共同所有。

 

  [法官析案]

  张怀宾法官:公民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被继承人刘先生生前立有公证遗嘱,确定将属于其所有的部分房产指定由其长女继承,符合法律规定,该公证遗嘱合法有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虽然刘先生的其他子女对该公证遗嘱存在异议,认为办理该公证遗嘱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定程序问题,并且提出对该公证遗嘱进行司法鉴定,但他们提出的主张非本案处理范畴,所以法院不予考虑。

  刘先生的其他子女提出该房产属于家庭共有财产,未提供证据,其意见法院也不予采纳。

 

  [多知道点]

  所谓公证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订立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遗嘱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作出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

转自:法制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