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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聊记录能否作为呈堂证供?
发布日期: [2011-7-11]   人气指数: [2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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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甘肃频道消息前不久,兰州中院审理了一起丈夫出具妻子与网友的“QQ暧昧挑逗对话”要求离婚的案件,法院审理后以网络聊天记录真实性无法认定为由,驳回起诉。而在另一起网友强奸幼女的刑事案件中,警方利用QQ聊天记录,确认罪犯的网上虚拟身份与真实身份一致,将罪犯绳之以法。同样是“QQ聊天记录”,作为判案证据为什么有的有效有的无效呢?

  法律界人士指出:我国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电子签名法》中规定,“当事人约定适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这就说明QQ聊天记录如果符合电子签名、数据文书的形式,那么就可能形成一个完整的、可行的、在法律程序上认可的证据链。

  ■案例回放

  案例1:破解妻子聊天记录男子提起离婚被驳回

  今年3月,张诚(化名)无意间打开妻子周梅(化名)的QQ聊天记录,看到妻子与几个网友“暧昧”的聊天内容。张诚找人将妻子的聊天软件密码破解,修复了聊天记录数据包,并将聊天记录全部打印出来。张诚随后以妻子与网友的QQ聊天记录作为妻子“出轨”的证据,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要求法院认定妻子属于婚姻生活中的过错方。10月19日,兰州中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以网络聊天记录真实性无法认定为由,驳回张诚的上诉。

  案例2:强奸幼女拒不认罪“QQ”作证领刑4年

  近日,安徽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依据公安机关提供的“QQ”聊天记录,一审判处涉嫌强奸幼女的罪犯冯唐新有期徒刑4年。

  2004年10月22日,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刑警队接到一群众报案,称其不满14岁的女儿小丽(化名)在一家宾馆被人强奸。刑警经查发现犯罪嫌疑人冯唐新在2004年8月初与小丽通过网上聊天相识。2004年9月8日晚,冯唐新将小丽约到某宾馆,见面后与其发生性关系。但由于被害人亲属报案距发案时间已过去44天,并且没有提供任何直接证据,致使案件难以取得突破。而犯罪嫌疑人冯唐新也否认与小丽发生过性关系。办案刑警在确定冯唐新与小丽在“QQ”号上联系的虚拟身份与真实身份的同一性后,获得了两人在“QQ”上的聊天记录并将其打印出来。法院在审理该案时采信了公安机关搜集的“电子证据”,对罪犯进行了定罪。

  据《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专家说法

  主持人:本报记者 陈霞

  嘉宾:甘肃太平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韦理

           甘肃圣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梁建丽

           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兴栋

  主持人:与传统证据相比较,电子证据有哪些突出的特点?在司法活动中有哪些弊端?

  王兴栋:QQ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短信等电子信息被当作证据使用时,统称为电子证据。相对于其他证据,电子邮件、网上聊天等电子证据具有高科技性和无形性、内容易破坏性和不安全性等特点,这也是其作为证据的弊端所在。所以对电子证据正确的认识直接关系到对电子证据的收集和认证。

  韦理:由于电子证据多种多样,具体到案件中不能一概而论,关键还是要把握“查清案件事实”的主要原则。电子证据的虚拟性决定了其证明力欠完整,如果将其作为独立证据运用于判案过程中容易造成错判。在案例2中,电子证据是通过侦查活动还原为与真实世界前后连贯的事实,侦查结果为电子证据提供了相互印证的依据。而案例1中,当事人自己提供的QQ聊天记录,只是个人行为,而且缺乏其他证据佐证,其真实性难以确认,所以是无效证据。

  主持人:目前人们的许多生活信息,甚至生活行为都是通过电子信息传递完成的。一旦这些信息触及法律,虚拟的电子信息如何走到现实中充当证据呢?

  韦理:因网上聊天都是以虚拟的身份进行,在案例1中,张诚提供的“周梅上网聊天的记录”无法认定其就是周梅所为,不能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另外因电子数据的易编辑修改性,很难保证聊天记录是否真实,仅有聊天记录,张诚又不能提供证实周梅有婚外恋的其他证据,因此不能仅凭聊天记录认定周梅的婚外恋行为。而在案例2中,由于报案距发案时间较长,而此类案件在提取证据方面具有较强的时效性,因此难以得到能够有力证明案件事实的传统证据。在这种情况下,电子证据无疑派上了大用场。此时电子证据可以弥补传统证据的不足,和已有的传统证据互相佐证,使原来孤立的传统证据和电子证据互为补充,从而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可行的、法律程序上认可的证据链。

  梁建丽:QQ聊天记录、短信等电子信息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作为诉讼证据使用,但前提是必须具备“真实性、关联性以及合法性”三个要件。首先,QQ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必须具有客观真实性,能证明案件真实的客观事实。其次,QQ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必须和案件事实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必须是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从而能够说明案件事实。最后,QQ聊天记录必须具有合法性。必须由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或由法定机关、法定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调查、收集和审查。

  王兴栋:在刑事案件中,证据方面有受害人的陈述、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和犯罪现场,再加上QQ聊天记录,这样就形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因此可以定罪。而在民事案件中,QQ聊天记录要被作为证据使用则很难,一方当事人要是不承认,仅凭打印出来的聊天记录,而没有旁证来佐证,法院完全可以不认可。也就是说QQ聊天记录一般在刑事案件中作为证据能被采用,而在民事案件中被当作证据使用却很难。

  主持人:在实际生活中,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一直受到质疑,电子信息的认证,以及标准和证明效力如何确定呢?

  王兴栋:什么样的电子证据可以被采用,在现实中一直是一个问题,也是妨碍此类证据完成证明的主要原因。所以,在明确电子证据的相关性标准时,就应该注重电子证据与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或者其他争议的事实具有一定的联系。证据的相关性,不仅是解决证据资格即证明能力的实质标准,更是证据能否完成证明的核心,是证据力的惟一内容。在实际的司法活动中,只要电子证据真实可信,能和其他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就完全可以采纳。

  主持人:在案件中,QQ聊天记录能不能直接作为证据使用呢?怎样才能有效地采集到电子证据?

  韦理:QQ聊天存在的环境比较开放,存在着许多虚拟性及不真实性,因此,QQ聊天记录不能直接作为证据来使用。因此,我们在收集QQ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时就必须做到:聊天对话的内容,也包括聊天者简单的个人信息,必要时借助收集到的上网IP地址及上网使用的网络进行佐证;如IP地址、所借助的服务器、上网账号、信息传递的路径等,从而将聊天者与某个特定的行为人联系起来。在民事诉讼中,如果“电子证据”的来源真实、合法,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可以认为是有效的证据。

  王兴栋:电脑中直接获取的QQ聊天记录具有可修改性,因此仅凭这样的证据是无法证明事实的。一般说来,有两种补救措施可以采用:一种是在聊天当时由公证机关将聊天以及保存QQ聊天记录的过程给予公证;另外就是可由互联网综合服务提供商协同鉴定机构出具聊天记录真实性和完整性的鉴定证明。

摘自:兰州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