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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9-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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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多年前,张女士的母亲景女士离婚后,和施先生再婚,组成了新家庭,景女士有2个女儿,而施先生也有1个女儿施女士。 2010年,景女士去世了,2015年,施先生也过世了。二老去世后,留下了一套房子,对于这套房子该如何分割,三姐妹产生了争议。由于协商未果,张女士姐妹将施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3人共同继承这套房屋。 法院审理后认为,景女士于2010年去世,继承即时发生,因被继承人景女士未设立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故继承方式为法定继承。本案诉争房屋为景女士与施先生夫妻共同财产,且双方并未对其有约定,故房屋的50%的份额系施先生个人财产,50%的份额作为被继承人景女士的遗产参与分配。 法院一审判决,被继承人施先生名下这套房屋产权,由张女士继承12.5%份额、张女士的妹妹继承12.5%份额,施女士继承75%份额。 说法 根据《继承法》规定,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再婚的亲生父母与子女之间,再婚期间继父母与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之间,均可以互相继承对方的遗产。 再婚家庭中夫妻一方去世后,需分两种情况分析,一是再婚前的个人财产,可以认定为个人遗产,由被继承人的再婚配偶,被继承人的亲生子女和与被继承人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来共同继承。二是再婚后产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先将再婚配偶份额分出,剩下的确定为被继承人的可继承遗产,再由有继承权的人来进行分割。 根据 《继承法》规定,再婚家庭中亲生子女与再婚家庭的继子女的继承权分两种情况看待。 一是,如继子女与被继承人有扶养关系,其在遗产继承中的地位与亲生子女地位一致,享有均等分割遗产的权利。 二是,如继子女并没有与再婚父母共同居住生活,两者之间没有扶养关系,这种情况下,继子女与亲生子女的继承地位不同,不能享有继承继父母的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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