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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期间前夫借30万元 法院裁判她不偿还
发布日期: [2018-8-15]   人气指数: [2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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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龙网8月13日9时8分讯 “贺检察官,太谢谢你了,不然我真的成了冤大头了。”8月9日,重庆市检察五分院民行处办公室里,一位头发有些花白、面容慈祥的老太手里拿着一份民事调解书,不停地对检察官贺唯表达着感激之情,眼里还噙着泪花。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丈夫借款30万

  
  老太名叫李芳,现年 64岁,退休前是一所小学的校长。2015年1月,她结束了与前夫王林长达36年的婚姻,可没想到一笔突如其来的债务搅乱了她的生活。
  
  2013年,王林向其好友吴熊借款30万元,并立下字据。经过吴熊多次催还,王林承诺2014年年底还款并加付利息5000元。可承诺还款期到了,王林仍未还钱。
  
  吴熊咨询律师后得知,自己和王林的借贷关系是产生在王林和李芳的婚姻存续期,王林和李芳都有还款义务,于是将两人告上了法院,要求偿还借款30万及利息。
  
  联系不上被告人
  
  缺席妻子被判共同还债

  
  2015年9月,因为联系不上被告人李芳,某区法院便公告送达并缺席审判,认定王林所欠吴熊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王林、李芳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2016年4月,李芳发现自己的工资卡被银行冻结了,这才知晓自己卷进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中。可案子已过上诉期,她便向该区法院申请再审,法院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于是李芳找到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虽然那时候我们是夫妻,可我根本不知道王林找吴熊借钱,我一分也没有花过,为什么要让我和他一起还钱?”面对着市检察五分院承办检察官贺唯,李芳讲出了憋在心里的委屈。原来,李芳的婚姻并不幸福,两人虽育有一女,但王林早就在外与情人同居,夫妻俩一直处于分居状态直至离婚,李芳根本不知道王林在外面以个人名义借钱这回事。
  
  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无辜妻子无需担责

  
  贺唯了解情况后,一方面宽慰着李芳,另一方面也着手调查此案。
  
  究竟王林所欠的30万元借款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呢?在接下来的两个月里,检察官们围绕着这一争议焦点进行实地调查,先后走访了王林的同学、学生、亲友以及两人的邻居、物管工作人员等证人,同时还调取了王林的银行卡消费记录。这些证据都证实:30万元的借款全部被王林用于给情人买房购车和日常花销了。
  
  通过对全案的审查,检察官们认为前述证据能够充分证明李芳与王林多年来并未共同生活,王林的借款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开支,根据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这笔借款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王林一方清偿。
  
  今年1月,重庆市检察五分院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适用法律错误、且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为由,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向重庆市五中法院提出抗诉。
  
  重庆市五中法院作出裁定,指令原一审法院再审。在检、法机关的共同努力下,原审双方达成了民事调解,所有债务和利息由王林一人承担,李芳不再需要承担债务。
  
  ■检察官普法
  
  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所负债务需要债权人举证
  
  “像本案中李芳这样离婚后才知道前夫私底下欠下巨额债务的案例并不在少数,一旦这些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麻烦、纠纷也随之而来。”贺唯告诉记者,因为案件发生时间的缘故,适用的是旧法规定,需要当事人李芳承担举证责任,去证明这笔30万元的债务并非夫妻共同债务。而今年1月最高法出台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新司法解释)就为更好地解决类似法律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
  
  问: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需要夫妻俩一起背吗?
  
  检察官:根据新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就需要债权人举证证明,即债权人能够证明夫妻一方所负债务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否则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问:债权人如何保障自身权益?
  
  检察官:根据新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出借方借出一笔大钱给别人,最好让借款方的夫妻二人一起在借据上签字;如果只有一方签字,事后尽量让另一方签字追认。新司法解释加大了债权人防范风险的注意义务,以避免事后引发纷争。
  
  问:举证责任是如何分配的呢?
  
  检察官:依据新司法解释,一旦案件起诉到法院,从举证责任分配的角度看,对于日常家事范畴内的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一般无需举证;配偶一方如果反驳主张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需要举证证明举债人所负债务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对于超出日常家事范畴的债务,原则上不作为共同债务,债权人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需要举证证明。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文中人名除检察官外全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