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生活报》2018年4月25日刊登
租客退租为何仍需承担违约金
案情
郭某与李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内容为:“李某甲方(出租方)、郭某乙方 (承租方),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租房协议:租赁期限为五年,即2013年2月10日至2018年2月10日。租金为每年4万元,此价格有效期三年,三年后房租价格按照周边房租价格而定。租赁期满后如甲方继续出租,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甲乙任何一方因特殊原因提前解除合同,必须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否则视作违约。如乙方违约,需赔偿甲方违约金10000元,如甲方违约,需赔偿乙方在房子里的装修费用及广告费用,并按实结算房租。 郭某租住李某的房子,这一住就是三年。 2016年年初,李某认为周边房屋租金水平已涨,自己的出租房也应涨房租。郭某则认为,目前的租金仍属于合理的价格。 两人几次交流话不投机,郭某将涉案房屋退还给李某。李某认为郭某没有履行合同至租赁期满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而且没有提前告知自己退租,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郭某承担违约责任,给付违约金10000元。
说法
涉案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五年;自合同签订后即产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均不得无故终止协议。甲乙任何一方因特殊原因提前解除合同,必须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否则视作违约。 郭某履行租赁合同未满五年而单方终止履行合同,且未按照合同约定提前三个月通知李某,应认定郭某的行为构成违约。
有难事找青华
王青华,山东睿泽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维情婚姻咨询中心主任,对离婚财产分割,遗产继承等案件有丰富的诉讼经验和操作技巧;其律师团队专业代理民商事和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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