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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夫妻协议房子留给7岁儿子,夫妻一方有无处置权益
发布日期: [2018-3-6]   人气指数: [23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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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齐鲁法制网3月6日讯(通讯员 张洁)离婚夫妻协议把房子留给7岁儿子,哪知离婚后,原妻李某却以原夫庄某的名义将房子售与马某。后李某反悔欲退定金,却遭到买方马某的拒绝。马某以孩子未成年,抚养人李某有权处置涉案房屋为由向高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近日,高新法院依法判决驳回马某的诉讼请求。
  
  2016年1月,庄某与妻子李某协议离婚。双方约定把庄某名下的一套位于济南高新区的房产留给年仅7周岁的儿子,待孩子成年,择期办理过户手续。后李某以庄某的名义,按总价款125万元将涉案房产出售给马某。买卖合同约定:合同签订时马某向李某支付定金2万元;在银行通过审批贷款3日内,马某将首付款存入李某账户,余款由银行支付。在马某、李某买卖双方均未得到庄某出售该房屋相关授权情况下,李某以庄某的名义签字、摁手印。事后,马某向李某支付了定金。
  
  对此,庄某主张李某与马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律效力,不予协助完成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购房无望,可房价却在上扬,马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李某继续履约,协助办理完成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马某称自己已于合同签订后两个月后完成了银行贷款审批手续,但法院根据银行出具的材料显示,并未查询到该笔贷款的相关材料。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房屋权属登记人为庄某;庄某、李某二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待儿子庄某年满18周岁后,择期过户,李某无房屋处置权。马某明知李某的离婚事实,仍与马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对庄某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李某自行承担责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诉讼中,一审法院对是否变更诉讼请求向马某进行释明,马某并未变更诉讼请求。综上,一审法院对马某的上述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