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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未还离世生前债务谁来还?
发布日期: [2018-1-8]   人气指数: [23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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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西部商报报道 (记者 樊丽) 夫债不一定由妻还,但丈夫死亡后,如果妻子继承了丈夫的遗产,那么法律规定她就有义务偿还丈夫生前债务。近日,我省各地法院公布多起因债务人死亡引发的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记者梳理发现,最终法院判决,依据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案例1丈夫生前借款继承人被判返还欠款
  
  2014年5月,王某向孙某借款人民币33800元,并立下借据一张,双方约定,若还不清,每天加收违约金50元,并每日按2.5%的利息累计计息。王某于2015年5月意外身亡。此后孙某多次找王某的妻子韩女士,要求其将丈夫生前的借款偿还给他,但一直没有结果。无奈之下,孙某将韩女士告上了法庭。庭审中,韩女士认为,丈夫王某生前向孙某借款33800元,她不清楚,对借款不应承担责任。
  
  酒泉市金塔县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孙某与王某所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真实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王某死亡后,韩女士作为王某的法定继承人,有义务将该款返还给孙某。故依法作出判决,被告韩女士返还丈夫王某生前欠孙某的33800元,逾期借款利息15548元,并承担诉讼费用559元。
  
  案例2借款未还离世法院判决在遗产范围内清偿
  
  2014年,张某从马某处借款5万元并书写了借条一张,借期2个月。还款期限届满后,经马某多次催要,张某均以无力偿还为由拖欠不还,2015年张某因病心肌梗塞去世。之后,马某又向张某的妻子王某催要借款多次均无果,2017年马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偿还其夫张某借款5万元。
  
  临夏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张某从马某处借款5万元,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马某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借款用于张某的家庭共同生活,故该借款应认定为张某生前个人借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王某应在继承张遗产范围内清偿原告借款。据此,法院判决,王某在继承张某遗产范围内清偿原告马某借款5万元。
  
  律师说法:
  
  未放弃继承
  
  在遗产范围内清偿
  
  债务人死亡后,他生前的债务究竟该谁承担?对此,甘肃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方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的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案例一、二中,原、被告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也未放弃对丈夫遗产的继承,故应由被告在继承丈夫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