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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生活报》:遗腹子能享有抚养费吗?
发布日期: [2017-10-11]   人气指数: [1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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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生活报》2017年9月27日刊登

遗腹子能享有抚养费吗?

  案 情
  
  2016年3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舜龙物流公司名下的运输车辆在安徽省淮南市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聂某死亡,事故发生时聂某妻子已经怀孕,聂某的遗腹子于2016年9月15日出生。后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该公司向聂某亲属赔偿包括遗腹子抚养费在内的各类损失56万元。
  
  支付赔款后,舜龙物流公司与太平洋财险淮南支公司因理赔问题发生争议。保险公司认为案涉交通事故发生时受害人的遗腹子并未出生,尚不属于法定意义上的 “自然人”,而法律规定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仅指受害人死亡时正在抚养的人,遗腹子不应属于此范围。舜龙物流公司自愿赔偿了不合理的损失,应当自行承担,保险公司不予理赔。舜龙物流公司便诉至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因此案事故发生时,死者聂某的妻子已经怀孕,而胎儿被分娩出时为活体,其利益应受保护,认定舜龙物流公司已赔偿的被抚养人生活费用为必要费用,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第三者商业责任险限额内赔偿舜龙物流公司保险金共计47万余元。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淮南中院提出上诉,认为案涉交通事故发生时以及达成赔偿协议时受害人的遗腹子并未出生,尚不属于法定意义上的 “自然人”,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应计算其抚养费,要求减少赔偿11万余元。
  
  说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但有遗产的类似属性,死亡赔偿金的分配理应类推适用继承法中关于遗产的分配规则。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民法总则虽然在本案审结之时尚未正式实施,但立法理念理应得到贯彻。因此,从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出发,在死亡赔偿金的认定和分配过程中,应当保护遗腹子的利益。保险公司上诉主张,不予支持。二审驳回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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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青华,山东睿泽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维情婚姻咨询中心主任,对离婚财产分割,遗产继承等案件有丰富的诉讼经验和操作技巧;其律师团队专业代理民商事和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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