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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生活报》:离婚后探视孩子能否接走
发布日期: [2017-9-20]   人气指数: [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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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生活报》2017年9月13日刊登

离婚后探视孩子能否接走

  案情
  
  小言和小若经人介绍交往后确定了恋人关系,不过双方经常发生矛盾,但迫于各自父母的压力,两人登记结婚,不久生下一个儿子。 2016年6月,妻子小若提出离婚,她说丈夫小言从小被宠溺,无家庭责任心,与第三者有不正当来往,经常在外留宿,自打儿子出生后,两人就分床,到后来分居。而丈夫小言则说,在妻子怀孕期间他没有与第三者有不正当往来,只是一个很好的朋友。
  
  2016年8月,法院判决准许小言与小若离婚,孩子归母亲小若抚养,父亲小言需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可不久,双方的矛盾又出现了,那就是小孩子的探视权问题。今年8月,小言起诉前妻小若,要求确定探望的时间、地点、方式。他提出的方案是每周探望儿子一次,每周五下午5点将儿子接走,每周日下午5点送回孩子母亲处。
  
  开庭审理时,小言说,自从跟小若离婚后,小若就以各种理由拒绝他去看儿子,虽然两人已经离婚,但他希望可以有更多的时间与儿子相处,给予孩子应有的父爱关怀与教育。现在前妻小若的做法剥夺了他与儿子相处以及儿子享有父爱的权利。
  
  孩子母亲小若则考虑颇多。她认为,孩子成长需要一个稳定的环境,行使探望权应当考虑孩子的实际情况,现在儿子还不到两岁,不适合被小言接走并过夜。小若说,探望分两种,一种是探望性探视,一种是逗留性探望,按儿子现在的年龄,应适用第一种。
  
  法院结合原被告双方及孩子的实际情况作出判决,认定小言有探望的权利,具体探望方式为:在孩子两周岁之前,每周探望一次,在每周六上午9点至下午5点到小若处进行探望;在孩子两周岁后至四周岁之前,每两周探望一次,每周六上午9点后将孩子接走,在当天下午5点前将孩子送回;孩子四周岁之后,每两周探望一次,每周六上午9点后接走,次日下午5点前送回。
  
  释法
  
  探视权源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脉亲情,正是基于这种亲情,父亲或母亲一方对子女进行探望,更应当根据子女的具体情况,以尽量有利于其健康成长的方式来进行。
  
  选择一个合理而恰当的方式,既是为了使父亲或母亲的角色在子女的记忆与情感中不致缺失,使之在子女的身心成长中发挥正面的作用,也是为了给子女提供一个稳定的成长环境,这需要父亲或母亲一方在行使探望权时有所折中,而这也是父母在离异的状态下,所应当给予子女的关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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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青华,山东睿泽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维情婚姻咨询中心主任,对离婚财产分割,遗产继承等案件有丰富的诉讼经验和操作技巧;其律师团队专业代理民商事和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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