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谋与洪某因夫妻感情破裂,于2016年12月26日签署了离婚协议,并在县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协议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约定为:位于××县××街道××安居小区××单元××室房地产及车库归许谋所有,上述财产的房产证、土地证等相关一切证件一并转在许谋名下,需要办理过户手续,洪某必须协助许谋办理过户手续。目前上述房产及车库的产权证登记在双方名下,现许谋与洪某已离婚6个月之久,许谋多次催促洪某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将上述房产及车库办理产权变更过户手续,均遭到洪某的无理拒绝。因此许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自愿签订的离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应当予以遵守 许谋与洪某签订《离婚协议书》并登记离婚,该协议书对双方均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洪某辩称许谋系在其不注意的时候更改了离婚协议约定的内容,其在没有看仔细的情况下在离婚协议上签了字,不仅与《离婚协议书》约定的内容不符,也无证据证明,洪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故对被告的上述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许谋请求洪某按照《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协助许谋将坐落于××县××街道××安居小区××单元××室××房屋及车库的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至许谋名下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离婚协议对财产分割的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可知,离婚协议对财产分割的约定对双方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协议内容履行相应义务。 但是,若一方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在签订财产分割协议时违背了自己的真实意思,则其即可以向法院申请确认该财产分割协议全部或部分无效。在司法实践中,违背真实意思的具体情形如下:(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了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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