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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姻缘下的债务疑云
发布日期: [2017-8-8]   人气指数: [2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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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妻子酒店自杀身亡,其生前欠下2500万元债务、改名换姓再婚、冒用他人身份等秘密随之一一浮出水面。此后,其夫被债主诉至法院。妻子举债背后有哪些隐情?其生前举债是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最终判决丈夫不负偿还责任。“我现在压力还是很大,不明白她怎么可以背着我欠下这么多债务,还忍心丢下孩子……”5月3日,何先生向笔者讲述了这起令人扼腕的糟心事。
  
  1
  
  谜一样的女子 谜一样的婚姻
  
  2015年8月,对何先生来说,是一段黑色的日子。两天前电话里答应回家的妻子迟迟未归,直到30日下午,他意外接到了珠海警方的电话,妻子在珠海某酒店自杀身亡,事发现场除了两份遗书,没有任何遗物。死者手机里的所有通话记录和消息均已删除,现场的两份遗书,一份给他,一份写给妻子的前夫。
  
  “我恨她,她竟然一直骗我。我不知道她离过婚,还有一个女儿。我不知道她为什么借这么多钱,现在一走了之,孩子今后怎么办?”如今,何先生谈及对妻子的感受,往日的幸福烟消云散,只剩下了恨与埋怨。
  
  2013年,本是一个幸福的开始,何先生认识了妻子,因为投缘交往一年后结婚。“她自我介绍叫曹洁,在医院做护士。那时候她一个人住,待人友善细致。她说她老爸是当官的,因为超生她户口上到了别人家,父母关系不好,所以我几乎没有见过她的家人。”何先生回忆。但此时细想,确实有一些疑问,比如2014年两人登记结婚摆酒的当天,女方家长亲戚没一人来参加,面对众多亲朋好友的疑问,何先生觉得脸上很是挂不住,事后自己也就此事问过妻子,但她找了很多理由敷衍过去。
  
  从妻子留下的遗书看,她确实爱着现在的丈夫,如她遗书所称“自从认识了你,每分每秒都爱着你”。谜一样的她却在婚后多次以帮助朋友为理由向丈夫借钱,对此何先生并没有多想,前前后后借出了300余万元,但之后却没见所谓的“朋友”还过钱。期间何先生也见过妻子上段婚姻的女儿几次,但妻子谎称这是她侄女,是帮姐姐照顾的。无论如何,何先生都未曾想到,这个“侄女”居然是妻子的亲生女儿。
  
  2
  
  冒名他人行骗 举债自酿苦果
  
  “曹洁”为何要这样做?她究竟是谁,她还隐瞒了哪些秘密?
  
  同事眼中的“曹洁”是个“有背景”“经济雄厚”且大方的人,无论谁需要帮忙,她总是很乐意伸出援手。有次,一位同事结婚,知道“曹洁”家中有多辆豪车,便想向其借车作为婚车使用。“曹洁”二话没说,便把家中的豪车借给同事,还不收取费用。在从事护士工作期间,“曹洁”跟亲朋同事透露,自己的父亲是广东省台山市某局局长,现在正在与某家医院合作开发新药品,经常需要资金进行周转,愿意以高利息跟他们借钱。亲朋同事见她住别墅、开豪车,平时打扮得也是珠光宝气,且她又承诺高息借钱,不少人便心动将钱借给“曹洁”。借钱的一些人也曾想过,“她会不会借了钱还不上呢?”但只要让她还钱,她也很爽快,第二天便把本钱还给你,还把利息一并结了。大家似乎对“曹洁”是个“富婆”、有能力偿还借款深信不疑,一来二去,借钱给她的人越来越多,且数额越来越高。截至“曹洁”自杀前,她对外举债已高达2500万元。
  
  但事实上,真正的曹洁是台山人,2011年4月便已移居加拿大。何先生之妻的真名叫罗云,她离婚之后便冒用曹洁身份,应聘成为了某医院的护士,利用营造出来的“富婆”形象和人们贪图高额利息的心理,罗云以上述方式进行诈骗,屡试不爽,期间有人要其还钱,她便“拆了东墙补西墙”。在她行骗期间,竟无一人识破她的骗局,就连她的亲舅父也被骗走了700余万元。
  
  至于罗云究竟为何要骗人,她在写给前夫的遗书里袒露了心声。“你知我离开你家的时候有多可怜吗?没有工作、没地方住、还带个女儿。每个月你只给700元生活费。好歹找了个工作,但工资1000多根本不够养女儿,只有骗人。”“我不要被你看不起,我要比你有钱,为了找钱,我走到了今天……”
  
  而对现任老公何先生,罗云临终前表达了深深歉意:“老公,对不住,你看到这封信的时候我已经死了。我同你结婚我害了你……以前我认为只要有人陪着我就好了, 可惜经过第一次婚姻失败,我发誓一定要比前夫有钱,不要让他看不起。你记得第一次你煮汤圆给我吃吗?我被你感动了,我爱上了你。我骗你说我是有钱人家的孩子,是不想让你知道我的过去,我怕你不爱我,谢谢你家对我这么好……。”在给前夫的遗书里,同样印证了她的这番话,“我老公是个好人,对女儿非常好”。
  
  但事已至此,苦果已酿成,两段婚姻留下的一儿一女,从此只能对着大海祭拜和怀念他们的母亲。
  
  3
  
  丈夫被诉欠款 要求偿还债务
  
  那么,罗云骗走的钱究竟去了哪里?据罗云在遗书中交代“钱去了地下钱庄”,但是,债权人追债自然找到了同罗云一起生活的丈夫何先生,其中一位起诉到法院的债权人就是罗云的亲舅父任某。
  
  任某在起诉书中称,2015年2月至3月期间,罗云以资金周转困难,多次
  
  向其借款,前前后后总共借了785万余元。但罗云借款后却没有归还分文给自己,后多次催讨均没有结果。现罗云已经自杀身亡,但她所举的债务是何、罗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理应由何先生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现在自己暂时只请求何先生偿还其中的413万元及利息,余下的欠款再另行主张。面对起诉书,何先生惊呆了,还未走出丧妻之痛,如今面临巨额债务,自己如何还得起?
  
  庭审中,何先生对任某提起的诉讼请求作出辩解:一、他提到自己并不认识原告,从来没有与原告有任何经济上往来,亦没有向原告借过款项,妻子罗云与原告是否有往来,自己并不知情。二、据自己所知,罗云生前为医院一名护士,并没有经营生意,没有需要借取大笔款项。三、原告与妻子是舅父与外甥女的关系,妻子从事何工作及其经济状况,原告非常清楚,但原告仍出借款项给罗云,轻信罗云,其目的无非是为了追求高额的利息。因此,何先生认为原告出借大额款项给罗云并不合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银行流水的记录,能充分证明原告向罗云提供资金的情况,罗云收取了原告的款项合计785.6万元经查属实。至于罗云与原告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应否承担清偿责任,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均确认罗云提出借款及收取借款的过程中被告并未在场参与,被告也表示从来不认识原告,在罗云收取借款后,原告也未能提交证据证明与被告协商过借款的事宜。原告作为罗云的亲戚,基于常理,应在提供大额借款给罗云时,持合理的谨慎注意义务,但其在提供借款的过程中一直未与其丈夫进行协商,明显不合常理。因此,不能认定被告与罗云有举债的合意,且原告并无证据证明被告分享了罗云向原告借款所带来的利益。根据调取的证据显示,罗云收取的款项大部分转移给案外人员,只有小部分转入被告的账户,而据被告陈述,自己的账户也是由罗云控制和支配的,他本人并不清楚款项的使用情况。可知原告提供的借款并非用于家庭生活所需,罗云拖欠原告的借款属于个人债务,被告何先生不应对罗云所欠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4
  
  债主提起上诉 二审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后,任某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要求何先生偿还罗云欠自己的债务。江门中院二审审理认为,罗云以其个人名义与任某签订借款合同,向其借款785万余元。罗云自杀身亡后,任某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向法院起诉何先生偿还其中413万元。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设立旨在保护债权人,防范恶意逃债,而该制度设立的法理基础是基于夫妻特殊的身份关系,夫妻财产一定程度的混同,从而产生一定的对外责任。但这种责任应当是有边界的,边界就是判断夫妻主观上是否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客观上是否共同举债或分享了举债的收益。
  
  本案中,从遗书中所交代的内容看,男方肯定不知道女方借了那么多债,合意需一方已知道,且同意方为合意,男方实际上也是受害者,婚姻存续期间也借了300万元给女方。罗云一直隐瞒身份,任某并不认识何先生,不存在何先生有向任某举债的合意;任某借给罗云的资金虽然进了其丈夫的账户,但该账户实为罗云控制使用,且资金很快被转移,据罗云遗书所称已转到地下钱庄,可证明并非由何先生占有和使用,亦无用于家庭生活和经营;何先生没有恶意逃债的目的,不具备夫妻共同债务的特征,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认为,夫妻双方毕竟是独立的个体,各自人格独立,各自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原则上应各自承担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本案中,债务人罗云借下巨额债务后无法偿还,其本人已自杀身亡,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从其遗书看出何先生对此确实不知情,也未将借款据为己有,其自身也是受害者,若再将罗云造成的后果转由其来承担责任,会造成新的利益失衡。因此,任某上诉请求何先生承担涉案借款的偿还责任,法院不予支持。至于任某称何先生因罗云死亡而完全占有夫妻共同财产,不判决何先生承担责任不能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上诉理由,因债务人罗云已死亡,任某依法可以起诉罗云的继承人,请求继承人在继承罗云财产范围内对其债务承担偿还责任。任某直接起诉何先生请求其承担罗云的全部还款责任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故二审驳回了任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5
  
  夫妻共同债务 正确区分涵义
  
  本案二审法官吴春梅认为,我国实行婚内财产共有制,这是符合中国国情的。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这是基于婚内财产共同制所产生的对外共同责任。因前些年社会上出现很多夫妻借助假离婚恶意逃避债务的现象,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其中第二十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的,除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外,原则上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将否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夫妻一方。此规定出台后,债务人借助假离婚恶意逃债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家庭财富增加,近来又出现了夫妻一方借助虚假借贷损害另一方利益,或者将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之债转嫁另一方承担的现象,造成新的利益失衡。在涉及夫妻共同债务案件中,如何正确适用上述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是审判实践中的难点问题,有些个案出现问题是因为对案件事实未作深入审查即滥用第二十四条规定而导致裁判失当。
  
  因此,应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遵循以下程序作细致深入的审查:第一,要去除夫妻双方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嫌疑;第二,审查夫妻双方有无共同对外举债的合意;第三,审查夫妻双方有无分享债务带来的收益。当上述三方面均无法查明、证明标准达不到法官心证非夫妻共同债务时,方可适用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中,女方共对外举债2500万元之巨,因无法偿还选择自杀身亡,去除了双方串通恶意逃债的嫌疑。债权人为女方亲戚,双方均确认借款及收款过程中男方并未在场参与,男方也不认识债权人,债权人也未能举证证明其告知过男方借款的事实。若债权人借款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为向夫妻二人共同借贷,则出借785.6万元的巨款不要求男方同时在借据上签名,甚至不告知男方,明显不合常理且有违谨慎注意的义务。据此可判断夫妻双方没有共同对外举债的合意。最后,男方与女方婚姻存续期间仅一年,女方留给何先生的两份遗书也可以证明男方并无分享举债的收益。因此,本案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案件余思
  
  如果不是高额借债,将钱套入了地下钱庄,罗云与何先生本该过着平静而幸福的生活。天上不会掉馅饼,挣钱必然要通过合法途径,走错了路,也便走上了一条不归路。
  
  本案中,罗云、何先生以及借钱的债主们,是罗云欲望的受害者,也是罗云上一份感情受伤被扭曲后编纂黑暗秘密的殉葬者。钱没了,还可以挣;但真诚失去了,光明便远离了;生命逝去了,遗憾就永远留下了。
  
  该案带给我们的警示,不仅仅是有关夫妻债务的法律认定和债权人借钱时要理性评估风险,还提醒我们,对身边的人多一些爱和真诚的沟通,及时发现和阻止问题扩大。同时,也衷心祝愿何先生和两个孩子能够尽早走出罗云带来的阴霾,远离伤害。

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