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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老父状告半百女儿 夺回房子和土地使用权
发布日期: [2017-8-8]   人气指数: [2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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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骆伯(化名)的女儿居然告诉他,骆伯于2005年买的一栋房屋早已归她所有。骆伯震惊之余,委托律师到国土部门查询,得知在自己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其50多岁的女儿竟早已将上述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过户到了她自己名下。
  
  骆伯因此将女儿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房屋及其土地使用权属于他所有。
  
  昨日(8月3日),记者从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获悉,该院7月下旬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案涉房屋及其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人为骆伯。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其女儿应协助骆伯将案涉房屋土地使用权过户至骆伯名下,过户费用则由骆伯自行承担。
  
  父亲
  
  女儿未经他同意
  
  擅将土地使用权过户
  
  骆伯今年83岁,是东莞莞城人。骆伯诉称,2005年9月,因原有的一栋老房子拆迁,他拿到了36万余元的拆迁补偿款。两个月后,他用了其中的22万元买了东城主山的一栋房屋,当时房屋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但没有办房屋产权证。
  
  购买房屋时,骆伯女儿阿娟(化名)及其丈夫陪他一起参与了买卖的全过程。“由于家庭的特殊状况且我年岁已高,所以当时委托了阿娟代为购买,买房时签订的购房合同也是她签的名。”骆伯称,但后来,他女儿以他年纪大为由,将房屋的相关手续、文书以及土地使用权证等收走,“他们说代我保管。”
  
  10多年来,骆伯一直以为房屋的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都应该归他所有。直至去年年底,因家庭琐事,骆伯与女儿发生了矛盾。“她竟然说房屋早就已经属于她,我和我现在的妻子怎么都不可能再把房子要回去。”骆伯对女儿的说法感到很荒唐,于是向了解案涉房屋实际交易情况的东城街道办事处主山社区居民委员会、东城区主山小塘坣股份经济合作社反映情况,上述两单位分别于今年1月17日出具《房屋产权证明》、今年1月19日出具证明书给骆伯,明确案涉房屋所有权人是骆伯。
  
  拿到相关单位证明的骆伯一度安心下来,但令他震惊的是,他后来委托律师到国土部门查询,得知女儿竟违背他的意愿,擅自将他购买的案涉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过户到了她自己名下。
  
  骆伯将女儿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房屋及其土地使用权属于他所有,并要求其女儿将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人变更为他的名字,变更土地使用权所需税金和费用由他女儿承担。
  
  女儿
  
  房屋本归她所有
  
  租金是给父亲的赡养费
  
  庭审中,阿娟辩称,涉案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产权人都应是她,从房屋购买的资金、买卖交易以及产权办理的情况,都可以显示该房屋应归她所有。
  
  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阿娟提供了案涉房屋占用土地范围的权属证明,证实案涉土地使用权于2009年9月25日登记在她名下,并提供了过户时付款的票据。
  
  阿娟说,虽然购买房屋时是从父亲名下账户出资,而且用的是老房子的拆迁款,但阿娟认为,其母亲去世后,老房子已经根据继承法及赠与的相关规定做出处理,她父亲已放弃其对老房子房产的权利。“父亲已自愿将老房子中属于本人的份额赠与3个儿女,也就是说老房子的拆迁款也不属于他”。
  
  此外,阿娟提出,她和骆伯曾于2008年1月3日在家庭内部签署一份协议书,协议书明确,涉案房屋为她所有的情况下,她同意将该房屋每月的租金交给父亲作为赡养费直至其终身。阿娟认为,一直以来,涉案房屋的所有权都是非常清晰的,只是基于方便赡养的目的,她才将房屋出租的租金交给父亲,租金前期都是由她收取后转交给父亲,父亲再向她出具收据。“后来父亲嫌麻烦才要求自己去收,我也同意了,但同意交给他收取租金的行为并不代表他可以侵犯我的房屋产权”。
  
  法院
  
  原告提供的证据更具优势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购买房屋的款项来源于老房子的拆迁补偿款,但在拆迁补偿款未作实际分配并按法定标准分割为原、被告应得数额之前,不能认定所付的购房款即为被告应分得部分。
  
  对于骆伯将老房子中属于本人的份额赠与3个儿女的情况,法院查明,该意思表示是在对骆伯前妻的遗产继承的前提下,应理解为骆伯放弃的是他前妻去世后本应由他继承的遗产部分,而非放弃其基于夫妻共同财产享有的二分之一的财产权。
  
  同时,法院认为,从本案的录音笔录等证据看来,案涉房产一直由骆伯获取租金收益,主山社区居民委员会及主山小塘坣股份经济合作社作为基层一级的组织,较为清楚了解本案纠纷的客观情况,其出具的权属证明具有一定程度的可信度。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本案中,原被告争论的焦点为案涉房产及土地的归属如何确定。阿娟提交的案涉房产土地使用权证可初步证明阿娟为案涉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因此骆伯应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该土地使用权证所记载的权属人状况,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但法院审理后认定,本案的录音笔录、骆伯提交的权属证明等证据更具有证据优势,因此法院对骆伯的主张予以采纳。而阿娟以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权利人是她、购买房产时她是签约主体并在过户时缴纳相关税费为由,以此证实她为实际权利人的主张理据不足,因此不予采信。
  
  鉴于本案土地使用权证登记在阿娟名下,骆伯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所以变更费用由骆伯承担。

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