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生活报》2017年7月12日刊登
保姆持老人遗嘱争房产有效吗
案 情 徐强是一位离休干部,2011年10月去世。 2008年5月12日,徐强手写了三份遗嘱,内容几乎一样,均写着 “我有房子130平方米,东边是三房一厅,大约69平方米,西边是二房一厅大约是61平方米,二房一厅给女儿。把我住的三房一厅遗赠送给保姆李某霞,她照顾我终生,作为回报,任何人不得与保姆李某霞争夺。徐强 2008年5月12日”。 徐强与妻子育有三名子女,大儿子和大女儿先于徐强去世。徐强去世后,其后人向公证处申请继承徐强遗产,并共同确认,徐强生前没有订立遗嘱或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因其他继承人放弃了继承,徐强的女儿占其中一套房屋的全部产权份额,孙子占另一套房屋的全部产权份额。 保姆李某霞拿着徐强写的三份自书遗嘱告上法庭,自称从2001年开始担任徐强的家庭保姆,照顾老人。徐强将一套房屋给她,是感谢这么多年她尽心尽力的照顾。 徐强的女儿徐丽 (化名)认为,2008年5月12日徐强的自书遗嘱三份是无效的,连续出具三份遗嘱与常理不符。 她认为,徐强从2008年5月7日起多次被诊断患有阿尔茨海默病,三份遗嘱即使是徐强所写,也是在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时候书写,不是徐强的真实意思表示。 徐强的后人申请对徐强书写遗嘱时的精神状态及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 经鉴定,徐强于2008年5月12日签署遗嘱期间患有阿尔茨海默病,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该鉴定结论程序合法,法院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法院认定徐强于2008年5月12日签署遗嘱的行为无效,驳回李某霞的全部诉讼请求。 说 法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徐强书写遗嘱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对此,被告委托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中心依据徐强的门诊病历、出入院资料、MR诊断报告书、MMSE量表等材料,并在双方当事人均到场并陈述意见的情况下,由具备司法鉴定资质的鉴定人作出相应的鉴定意见,程序合法,法院予以确认 此外,李某霞照顾徐强是其作为保姆的职务行为,已经获得相应报酬,亦不存在出于公序良俗等原因需对其进行补偿的情况。
家有难事找青华
王青华,山东睿泽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维情婚姻咨询中心主任,对离婚财产分割,遗产继承等案件有丰富的诉讼经验和操作技巧;其律师团队专业代理民商事和刑事案件。
山东睿泽律师事务所
青岛维情婚姻咨询中心
1395325912781118858
青岛市山东路42号银禧苑B座501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