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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婚前隐瞒疾病被诉离婚,判决离婚的依据有哪些?
发布日期: [2017-6-5]   人气指数: [2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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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简介:女方婚前隐瞒疾病被诉离婚
  
  原告卢某诉称,2010年2月11日,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见面两次后在双方相互认识了解不深的情况下便于2010年2月17日到藤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被告母亲才告知原告其女儿龙某在广东打工时受过刺激,需要吃药维持。2010年6月29日,原告发现被告无缘无故一个人在傻笑,与被告讲话,被告亦不理会,原告便带被告到藤县人民医院诊治。藤县人民医院诊治后认为被告可能患精神病,建议转上级医院治疗。原告此时才知道被告婚前就已经患有精神病。原告认为被告已是其妻子,便主动带被告到广西脑科医院心理科住院治疗,住院治疗29天后出院,住院期间是原告一人照顾被告,医疗费也全部是原告一人承担。出院后,原告每月陪同被告一起去广西脑科医院检查、治疗。2011年2月3日被告病情再次发作,原告便带被告从湖南回来并于同年2月9日到广西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心理科住院治疗,被告在住院期间的2月26日晚上趁原告不注意私自离开医院。此次治疗,亦是原告在医院照顾并承担医药费。2011年的4、5、8、9、10月份,原告每月带被告到广西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检查、治疗。2011年10月14日晚上九点多,被告在湖南工地上突然离开原告出走,被告到处寻找最终在钟山县找到被告,找到被告时其正处发病期,原告随即通知被告家人一起送被告到梧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并支付医药费2000元。原告于2011年10月25日回来探望被告后便与被告开始分居生活至今,期间双方互不联系,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双方曾多次协议离婚,但均未果。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及债务。原告认为双方婚前缺乏感情基础,婚后又未建立起夫妻感情,为解除痛苦的婚姻关系,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
  
  法院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经法院查明:原、被告是经媒人介绍相识,在相识不到一个星期,互相了解不够的情况下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姻基础较差。因被告婚前患精神分裂症,婚后虽经多次治疗但未能治愈,为此,原告与被告产生矛盾。庭审中被告亦明确表示同意与原告离婚,可见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原告起诉离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请求原告给付经济帮助款20000元,由于2011年10月14日被告精神分裂症发作在梧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原告没有履行照顾义务;2011年10月25日后,原告没有履行夫妻互相扶养的义务,经济上也没有给予帮助;被告患病今后还需长期服药治疗,无经济收入。因此,原告应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本院综合原、被告的实际情况,原告应给付被告经济帮助款10000元。被告辩称要求原告返还其工资27000元,依据法律规定,夫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的工资收入属夫妻共同财产,在庭审过程中原、被告都承认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故本院对被告这一辩称意见不予支持。被告辩称要求原告承担2011年10月25日后被告所支出的医药费20000元,因原告否认而被告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一、准予原告卢孔生与被告龙丽萍离婚;二、原告卢孔生给付被告龙丽萍经济帮助款10000元。
  
  律师说法:判决离婚的依据有哪些?
  
  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2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与他人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吸毒、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一方有家庭暴力行为的。
  
  15、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以上,就是法院判决离婚的情形,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 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而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 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一般比较复杂。因此,当您遇到有关离婚的法律纠纷时,建议您可以去咨询一下专业的律师,让律师帮助您达到您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