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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补偿金"能否被法院支持?
发布日期: [2017-5-31]   人气指数: [2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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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情】 

  2003年2月,18岁的女子刘芳到武汉一咖啡店打工,认识了常来此消费的已婚男子张文东。一去二来,两人发展为情人关系。35岁的张文东和刘芳多次发生性关系,并致其怀孕。刘芳怀孕后,要张文东与其妻子离婚,而张文东则让刘芳打胎,刘芳以此为要挟,让张文东赔偿青春损失费15万元。

  

  后经协商,张文东为刘芳写下一张欠条:“我和刘芳发生一段爱情关系,因为我已成家,不能与她一起生活,使她在感情上受到了伤害,我愿在经济上给她一些补偿,给现金12万元整。现付清2万元,欠10万元于2005年7月1日付清。今后我们不再有任何关系。”

  

  两人在欠条上签字后,刘芳做了人流手术。后因张文东一直未按协议给付欠款,今年7月15日,刘芳便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张文东给付补偿金10万元。在庭审过程中,张文东提出反诉,要求刘芳返还一年前已给付的2万元现金。

  

  【判  决】 

  法院驳回了刘芳诉讼请求和张文东要求刘芳返还2万元的请求。

  

  【评  析】  

  法官说法:张文东婚外与刘芳发生两性关系,有悖社会公德,因双方系两厢情愿,不存在欺骗等行为,因此,对婚外性行为之双方均系故意为之,且是一种违反性道德的行为。所以,双方对行为的发生均负有过错责任,不存在补偿问题,由此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亦不受法律保护。

  

  张文东与刘芳间的赠予合同因违反了公序良俗而无效,双方约定的给付因合同无效而成为不法原因给付。因此,驳回刘芳诉讼请求和张文东要求刘芳返还2万元的请求。

  

文章来源: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