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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生活报》:收养行为不合法不受法律保护
发布日期: [2017-5-11]   人气指数: [1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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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年生活报》2017年5月10日刊登

  收养行为不合法不受法律保护

  案情

  今年47岁的老张,家住福建省连城县的一个小村,因为父亲去世较早,家中又较为贫困,一直未能娶妻生子。

  “这里怎么放着一个女婴,是谁家这么狠心?”2008年8月的一天,村里小学正在放暑假,老张经过学校门口,看见村民边围观边议论着,“孩子会不会有什么病啊”?

  老张挤进去看了看这个襁褓中的女婴,又抱起来翻找查看一番,发现没有任何证明女婴身份的材料。为了避免发生危险,老张就把孩子抱回了家。回家后,年迈的母亲很喜欢女婴,劝老张收养。老张的两个哥哥也极力劝说他把女婴收来抚养,老张思考良久,下定决心将女婴抚养长大,取名小芳。

  2015年,小芳已满7岁,跟老张非常亲。

  “孩子是我们亲生的,我们要带回去抚养。”突然有一天,自称是小芳亲生父母的林某和杨某突然找上门来,表示愿意给老张一定的补偿。

  原来,孩子的亲生父母是邻村人,当时因为做生意欠债,在孩子出生快两个月时外出躲债。妻子生育后患病无法照顾孩子,加之经济困难,无力抚养,就狠心把孩子放到学校门口。多年来,他们一直托人打听孩子的情况,关注孩子的成长。现在,他们在外打拼多年,已经把欠债还清,妻子的病也好了,所以想领回孩子。

  “孩子不可能给你们,这孩子当初是你们自己遗弃不要的。”老张认为自己抚养多年,和孩子已经有了感情,虽没办理户口登记,但有父女之名。而且他也不认为孩子就是林某和杨某夫妇的,坚决不同意将孩子归还。

  双方多次协商无果,林某夫妻将老张诉至法院,要求解除老张与小芳之间的收养关系,将孩子带回抚养。

  近日,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老张因不符合收养条件,也未办理收养登记,必须将抚养多年的孩子归还林某、杨某夫妻抚养;同时,林某、杨某夫妻支付老张抚养补偿费6.5万元。

  释法

  老张对养女小芳的父爱是感人的,但法不容情。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根据我国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同时,该法第九条又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本案中,老张作为收养人,虽然符合第六条规定的4个条件,但是,作为无配偶的男性,与被收养女孩之间的年龄相差38岁,不足40周岁,不符合收养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

  此外,根据现行收养规定,若是捡到孩子的,首先需要被捡养小孩有在公安机关被遗弃的证明,有了证明再去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最后到公安机关申请入户手续,只有入户登记,收养才算正式完成。而老张未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也没有前往公安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因此老张收养女婴的行为不合法,不受法律保护,该收养关系自始无效。据此,小芳亲生父母要求领回小芳的请求法院依法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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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青华,山东睿泽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维情婚姻咨询中心主任,对离婚财产分割,遗产继承等案件有丰富的诉讼经验和操作技巧;其律师团队专业代理民商事和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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