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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触犯重婚罪被判刑
发布日期: [2017-4-21]   人气指数: [2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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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阿明与阿英在1994年登记结婚,杨某花于2003年结识阿明,并与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且生下一子一女。2007年,杨某花跟随阿明回到家乡,在得知阿明有配偶后仍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8年阿明因犯重婚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没有与阿英解除婚姻关系,而杨某花仍以夫妻名义与阿明同居生活至案发。
  
  广宁县人民检察院根据被告人杨某花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阿英的陈述、抓获经过、结婚证等证据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杨某花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判决:经审理查明后认为,被告人杨某花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且生下一子一女,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应依法惩处。故根据被告人杨某花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人杨某花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评析:重婚是封建主义婚姻制度的产物,是剥削阶级腐化享乐思想在婚姻关系上的表现。在现代中国社会里,重婚是不允许的,是会触犯法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明确规定,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禁止重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一是与原配偶进行婚姻登记后,婚姻关系尚未解除,又与他人进行婚姻登记或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的;二是与原配偶建立事实婚姻后,婚姻关系尚未解除,又与他人进行婚姻登记或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的;三是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进行婚姻登记或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的。
  
  重婚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一是有配偶的人明知自己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如果行为人基于某些合理的依据,认为自己的配偶已死亡而与第三人结婚的,不构成重婚;二是无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结婚,如果无配偶的人受到有配偶者的欺骗,误认为对方没有配偶而与其结婚的,无配偶的人不构成重婚。
  
  本案杨某花在明知阿明有配偶的情况下,仍以夫妻名义与阿明同居生活,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重婚罪,应依法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