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需符合条件。 原告是女子果,被告是男子汪。 8年前,果和汪登记结婚。婚后,两人生了一双儿女。大儿子今年7周岁,小女儿现年3周岁。2016年4月两人协议离婚,双方约定,两个孩子由男方抚养,女方有探视权。 此次,果提起诉讼,要求变更女儿的抚养权。果说自己目前仍然单身,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居住环境,身体健康,能为孩子提供更好的生活条件,更有利于女儿的健康成长。 汪不同意变更抚养权。汪说在两人未离婚前,果就经常将孩子留在家中,没有尽到做母亲的责任。并且果没有固定的工作及住房,没有能力抚养女儿。汪还提出,果从离婚到现在,没有看过孩子。 根据法律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此方又有抚养能力的;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法院认为,果要求变更女儿的抚养权,但没有证据证明符合变更抚养关系的情形。所以,对果要求变更抚养权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法院驳回了果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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