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抚养费的数额法院判决之后可以按照情势变更原则相应增加。 《婚姻法》第37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二:抚养费不仅仅是子女的日常生活费,还包括教育和医疗等费用 抚养费不仅仅包括子女日常生活费、教育费甚至包括医疗费等费用,因此,抚养费是一项综合性的费用。 三:子女上大学了,从法律上将父母是不需要支付学费和生活费的。 父母承担抚养义务的对象是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根据婚姻法的相关司法解释,“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部分年满18周岁的成年子女起诉父母要求支付诸如大学学费或生活费等费用,父母有能力并愿意继续支付的情况下,法院会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对争议较大的,法院一般会从亲情维系、子女成长成才的角度调解,尽力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调解协议。 四、抚养费承担必要的日常费用,对于高消费的私立学校等没有义务支付。 抚养费要用于子女的日常生活、医疗、教育等方面的开支,以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超过子女基本生活需求的明显不合理的开支可以不必支付。 五、抚养费不是“扶养费”不包括对抚养子女一方的补偿。 《婚姻法》第37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六、让不让探望孩子,不影响抚养费的支付义务 支付抚养费一方认为不让探望孩子,就不给抚养费。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然而不能以不能探望为理由请求拒绝支付抚养费,这种抗辩理由是不成立的。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另行起诉,要求依法对子女进行探望。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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