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芳自幼生活在农村,就读的高中离家里较远,需要骑自行车上学,出于安全因素的考虑,小芳与同村的晓龙搭伴上学,渐渐二人情投意合。高中毕业不久,二人便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过上了平淡却幸福的生活。然而,好景不长,婚后三年里小芳都没有怀孕的迹象,急于抱孙子的晓龙父母总是在小两口面前唠叨不停,希望小两口尽早生个大胖小子。这让晓龙觉得很心烦,一气之下,他向工作单位提交了辞职申请表,只身去南方打工。 刚到江苏的那段日子,晓龙处处碰壁,还好有个叫晶晶的当地女孩帮衬着他,使他渡过了难关。晶晶并不知道晓龙是已婚之人,晓龙更是直言要追求晶晶,婚论嫁年龄约晶晶接受了晓龙的追求。一年后,被蒙在鼓里的晶晶提出了结婚的要求,为了稳住晶昌,晓龙只好瞒着妻子小芳在老家通过关系开出了一份未婚证明,并予2015年4月在晶晶的家乡办理了结婚登记,晓龙还给晶晶置办了一处婚房,二人从此过上了甜蜜的生活。 纸毕竟包不住火,很快,小芳发现了晓龙的重婚行为。2015年6月,小芳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宣告晓龙与晶晶的婚姻关系无效,法院依法支持了小芳的诉讼请求。晶晶觉得自己与晓龙办理了婚姻登记,是合法夫妻,觉得很委屈,想要上诉。那么,婚姻被宣告无效后,当事人能否上诉? 就本案情况而言,晓龙与晶晶重婚不仅侵犯了他们个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晓龙与小芳之间的合法婚姻关系,给基于合法婚姻关系的小芳造成了伤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为法律所不容。小芳作为受害人依法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案例中法院也依法支持了小芳的诉讼请求。 对于不服宣告婚姻无效判决的当事人晶晶,其能否上诉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作出了规定,即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因此,对于不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宣告婚姻无效案件,是一审终审的,当事人即便不服,也是不能提起上诉的,这是为了充分保护婚姻关系中受损害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关系的稳定和法律的严肃性。 此外,重婚还损害了负责婚姻登记的民政部门的公信力,对国家管理秩序造成一定的损害,重婚者依法还应受到刑事法律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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