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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为他人购买房产,法院能否执行?
发布日期: [2017-1-19]   人气指数: [2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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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离婚后,一方出资为他人购买的房产,法定继承人索要抚养费时是否有权申请执行该套房产?该项房产是否在法院执行范围内?
  
  案件背景
  
  河北承德姜先生与王银玲于1986年结婚,1987年生有一子。2010年12月7日,王银玲与姜先生协议离婚。因其子无独立生活能力,离婚协议约定,儿子由王银玲抚养,姜先生每年付抚养费20万元,姜先生每年给付王银玲医疗费10万元(按月付费)等内容。离婚后王银玲独自承担抚养义务倍感吃力,2011年5月25日姜先生给王银玲出具承诺书两份,承诺一自2004年起每年给付王银玲伺候孩子的工资3万元至2011年5月,共计7年,合计21万元;承诺二自2011年1月起姜先生每年给王银玲和孩子工资42万元,当年结算。然而,姜先生一直没有按离婚协议和承诺书履行义务,既没给母子一分钱,也没有照顾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孩子。
  
  2012年4月12日,姜先生出资50余万元以高女士的名义购买了位于承德市内的一套房产。2014年4月2日姜先生与高女士登记结婚。
  
  2014年9月7日,经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被告姜先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给付王银玲自2004年起至2011年5月7日止的工资21万元;给付王银玲儿子2011年、2012年、2013年抚养费共计60万元。
  
  2015年6月24日,判决生效后,王银玲与儿子同时向双桥区人民法院递交书面执行申请。法院经过详细取证、调查姜先生财产时,查封了高女士名下的房产,在执行该房产过程中,案外人高女士于2015年11月8日向双桥区法院提交书面执行异议,认为该套房产系个人财产,请求双桥区法院立即中止对该房产的拍卖执行措施,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2015年12月30日双桥区法院就高女士的执行异议做出裁定,驳回案外人高女士的异议。
  
  为此,2016年1月,高女士向双桥区法院提起诉讼,并请求依法判令:1.立即停止对原告高女士所有的房产的强制执行,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2.判决确认该套房产归原告所有。在本案庭审中,原告高女士认为该套房产是原告通过中介购买的房产,姜先生出了50余万元,其他都是原告自己筹借的,姜先生答应将买房子的钱还给原告,2014年4月原告与姜先生办理了结婚登记,综上,涉案房产应当是原告的,不是姜先生的;被告王银玲认为,该套房产实际出资人为第三人姜先生于2012年4月购买,因此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房产与原告无关系;而姜先生作为本案第三人辩称,该套房产系原告高女士的个人财产,第三人出资50余万元。
  
  案件焦点
  
  夫妻离婚后,一方出资为他人购买的房产,法定继承人索要抚养费时是否有权申请执行该套房产?该项房产是否在法院执行范围内?
  
  2016年3月15日,双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涉案房产虽登记在原告高女士名下,但该房产实际出资人为第三人姜先生,原告与第三人庭审中均认可第三人姜先生在购买涉案房产是出资50余万元,第三人姜先生于2012年4月12日购买涉案房产,其与原告高女士于2014年4月登记结婚,故该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应认定为第三人姜先生的个人财产。第三人姜先生称支付购房款系赠与行为,但未提交相关证据。综上,原告高女士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2016年4月27日高女士和姜先生不服双桥区法院一审判决,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6年6月28日承德市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诉讼案由是执行异议之诉,应确认被执行财产的属性,在没有改变权属登记情况下,民事判决是否变更政府行政确权,是否在没有提起确认之诉情况下,改变财产权属,应围绕被执行财产的权属确实是否可以执行,而不是确认财产权属。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16)冀0802民初74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河北武英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国江针对本案分析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
  
  “王银玲及其法定抚养人与姜先生、高女士的执行异议纠纷中,一审法院已经对案外人高女士所提请求的第二项要求确认权属予以定性,认为涉案房产属于第三人姜先生的个人财产,并且做出驳回高女士的解除查封及停止强制执行的判决,依法有据。二审法院认为没有提起确认之诉,而高女士的诉讼请求第二项就是确认请求。”王国江说。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