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李某和丁某是大学同学,于2009年3月登记结婚,并开始居住于李某父亲单位分配的公房。2012年,公房房改,李某父亲便以其名义买下了该公房。李某和丁某表示,买房的钱由他们来支付。该公房买下后,登记在李某父亲名下。婚后两人矛盾逐渐出现,2013年9月,丁某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割该公房,李某不同意分割。2014年10月,丁某向人民法院起诉提出离婚。法院判决李某和丁某离婚,但双方争议的房屋登记在李某父亲名下,在离婚案件中不予分割。 法律:法院在判决时,对于他们二人争议的产权登记在李某父亲名下的房屋不予分割,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二条的规定,该房是使用李某父亲工龄购得,房屋登记在李某父亲名下,应属于李某的父亲所有,二人不可以要求分割。丁某支付的购房款应当算作债权处理,即李某父亲应当归还丁某对该房房改的购买出资,而不能将房屋算作李某和丁某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来源:南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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