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房产分割不明 状告前夫一家 80后的谢某(女)与曾某(男)于2010年2月结婚,后于2014年9月离婚。曾某标、李某英是曾某的父母,曾某文与黄某珍是曾某的弟弟、弟媳。曾某标、李某英原先在五华县河东镇A村建起一栋一层的占地一百多平方米的楼房,并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 曾某、曾某文两兄弟结婚后,虽然经济各自独立,但没有分家,都住在该楼房里。2013年,在父亲曾某标的提议和主持下,大家共同把原来一层的楼房加建了第二、三层。第二层五房一厅一卫生间一楼梯间,第三层四房一厅一卫生间一楼梯间。 谢某与曾某离婚时约定,未成年子女由谢某抚养,并约定农村房产系公家共同财产,日后再协商安排。离婚后,谢某想带孩子在该楼房居住,遭曾某及其家人拒绝,谢某遂将前夫一家告上法庭,要求分割共同财产。 判决:前妻有份分房子 法院审理认为,争议楼房的第二层、第三层是在谢某与曾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谢某与曾某标等人还属同一家庭成员时共同创造的财产,当属家庭共同财产。谢某与曾某离婚后,家庭婚姻关系已改变,其要求分割家庭共同财产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综合多方情况,将楼房第三层坐向右边两个房间和一个卫生间分给谢某,楼梯及出入通道为公用部分。 法院提醒,家庭共有财产的共有人在离婚时,有权利要求分割家庭共有财产。比较谨慎的做法是,在离婚时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避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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