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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表述模糊 继承房产遭遇波折
发布日期: [2016-11-3]   人气指数: [2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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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先生与周女士于1985年登记结婚,婚后共生育2名子女,分别是孙甲和孙乙。2010年夫妻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调解书上载明双方达成“财产已分清,无其它纠纷”协议内容。离婚后二人均未再婚。2015年,孙先生病逝,其子女孙甲和孙乙到公证处申请办理父亲名下房产的继承公证,孙甲表示放弃继承权,孙乙要求继承该房产。但由于该房产属于孙先生和周女士婚姻期间购买,本应属于两人共同财产,而离婚协议中对于上述房产在两人离婚后是属于孙先生的个人财产还是属于两人共同财产的界定不清,无法顺利办理继承手续。
  
  【公证员解答】此案例看似简单清晰,实则法律关系复杂。首先,孙先生与周女士婚姻存续期间是否订立过书面夫妻财产约定;其次,离婚协议仅载明“财产已分清”,没有具体列明该房产的分割内容;再次,离婚时双方是否私下订立有财产分割书面协议。而仅仅依据产权证和离婚调解书还无法判断房产权属,将直接导致不同的继承公证办理方式。
  
  如果在继承调查中周女士承认与孙先生离婚时双方已达成口头财产分割协议,该房产归孙乙个人所有,可让周女士就此做出书面声明。其后可依法将房产作为孙先生的遗产办理继承权公证。
  
  如果周女士在调查中对于房屋的归属不加以确认,则该房产仍然属于离婚时尚未分割的共同财产,只有一半产权份额作为孙先生遗产,另一半是周女士的财产,孙乙若要获取该房屋所有权,不但需要对孙先生拥有的部分产权办理继承权公证,还需要周女士对其拥有的部分产权办理赠与公证。

来源:天津北方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