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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中 “双方无共同财产”条款的法律效力
发布日期: [2016-8-29]   人气指数: [2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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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常有夫妻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已无共同财产”。在离婚后,一方向另一方重新提出财产分割该如何处理呢?
  
  王某和孙某于2007年10月登记结婚,于2015年8月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在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第二条约定为双方已无共同财产。此后,因王某经常驾驶一辆奥迪牌轿车,孙某经多方调查,发现这辆车在离婚之前就登记在王某的名下,但之前一直由王某的父亲使用。今年,孙某以协议离婚时对共同财产情况掌握不明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车辆。王某则抗辩称该车系其父出资并提交了由其父付款的电汇凭证。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仅以该车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得,并登记在王某名下主张分割,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不能证明该车是以夫妻的共同财产出资购买。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孙某的诉讼诉求。
  
  律师认为,法院在处理离婚后的财产纠纷过程中,多数会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对于此类情况,法院应甄别不同情况,慎重予以处理,并应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因离婚协议在民政部门登记时,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故此,离婚协议的效力很高,不能随意推翻。
  
  其次,对于在离婚时没有分割共同财产,并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无共同财产”的情况,一方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在离婚协议签订时存在被欺诈或存在误解的情况,法院可以考虑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最后,对在协议离婚时对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并在最后约定“双方无其他财产争议”的情况下,应视为双方对相应财产分割后的一个兜底条款,一方在离婚后起诉财产纠纷的法院应不予支持。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一方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另一方则有权对被隐匿、转移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并依法有权要求多分。

来源:开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