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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涉外婚姻状况公证应当注意的问题
发布日期: [2016-8-22]   人气指数: [2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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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外婚姻状况公证主要用于我国公民在国外办理结婚、定居、继承、留学等法律手续。婚姻状况公证的种类包括结婚公证、未婚公证、离婚公证、丧偶公证等。
  
  (一)申请人应当向当事人住所地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机关提出申请。
  
  (二)申请人应同时提供下列文件1.本人的身份证件;2.结婚证书或离婚证书或夫妻一方死亡证书;3.其他证明婚姻状况的文书。
  
  (三)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而是按照当地风俗结为夫妻的,其公证属于结婚公证的范围,但其公证的格式与结婚公证有所不同。
  
  (四)除公证文书使用国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协议免除领事认证的,公证书应送外交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和有关国家驻我国大使馆、领事馆认证。
  
  此外,申请人还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申请人准备结婚的,其本人必须已达到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
  
  (二)申请人必须提供相应的婚姻状况证明(如结婚证书、离婚证书、丧偶证明等);
  
  (三)如申请人的结婚证或离婚证丢失,须提供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者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等;
  
  (四)公证机关一般不出具未婚妻(夫)订婚证明;
  
  (五)如申请人未达到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结婚年龄,公证机关一般不出具未婚公证。如国(境)外确因特殊情况,要求必须出具的,公证机关只能出具申请人尚未达到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年龄公证。

来源: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