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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一方婚外情对离婚诉讼的影响
发布日期: [2016-8-22]   人气指数: [2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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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婚外情对离婚的影响:一方有婚外情行为,无过错方首次起诉离婚,法院不必然判决离婚。
  
  婚姻缔结后,只能通过民政局协议离婚和法院起诉离婚两种途径解除,不能通过自行发表声明等途径和形式解除。只要夫妻双方就离婚本身、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三大问题自行协商一致,即可到民政局协议离婚,在此不赘述。如果就上述三个问题无法自行协商一致,只能通过向法院起诉解除婚姻关系,司法实践中,除双方均同意离婚,法院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无需对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进行详细审查评价外,法院需全面审查夫妻感情的基础,夫妻离婚的原因,夫妻(通常是被告方)是否有改善夫妻感情的态度和相应措施等因素,需以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作为是否判决夫妻双方离婚的评价标准。
  
  那么,如果一方有婚外情,无过错方首次起诉离婚,过错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法院能否因一方有婚外情直接判决他们离婚哪?绝大多数人可能都认为法院应该判决他们离婚,但实际上没那么简单,通常情况下,只要婚外情没有达到重婚或者长期与他人同居的程度,只是一般程度的婚外情,比如偶尔的出轨,一夜情等,过错方有明显的悔过态度,法院原则上会给他们一次机会,判决驳回第一次起诉,再给6个月的缓冲考察期,看他们能否和好。所以,一方有婚外情行为,无过错方首次起诉离婚,法院不必然判决离婚。
  
  二、婚外情对财产分割的影响:一方有婚外情,法院在判决离婚的同时,就财产分割会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根据婚外情一方的过错程度,酌情照顾无过错方。原则上不会判决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更不会判决有婚外情的一方净身出户。
  
  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只有夫妻双方,不存在第三方,法院在判决离婚的同时,夫妻双方如果有合法有效的夫妻财产约定,法院原则遵照夫妻双方之间的约定处理分割财产,如果没有夫妻财产约定或者有约定外财产,法院会依法分割在夫妻双方名下的毫无争议的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是法院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基本原则。但是,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也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形,如《婚姻法》第39条规定,“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中也明确了法院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照顾女方,照顾抚养孩子的一方,照顾无过错方,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等原则,综合全案情况处理。所以,即使一方有婚外情等过错,法院也是不能判决过错方净身出户的,通常情况下,法院自由裁量权掌握的尺度有多大哪?笔者在司法实践中罕有见到无过错方得到夫妻共同财产7成以上的,不能一棒子把过错方打死,不给其生存生活保证。
  
  三、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笔者注意到有网友在解读时,主张王宝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那么,一方有婚外情,法院会判决其给无过错方精神损害赔偿吗?不一定!
  
  离婚时,法院不是对所有的婚外情,都支持无过错方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只有符合《婚姻法》第46条“(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四种情形的,才可以在离婚时向法院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一夜情、偶尔的婚外性行为当然是过错行为,但是没有达到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特别严重的程度,不属于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定理由。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我国法律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情形的判断标准是“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司法实践中,一般要求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6个月以上才能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关系。
  
  此外,《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30条进一步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笔者在此特别提醒大家注意提起的时间
  
  四、关于婚外情对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影响,笔者认为婚外情对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影响不大,法院在离婚案件中判决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原则是: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则。
  
  虽然一方有婚外情,是婚姻的过错方,但不属于卖淫、吸毒、赌博等恶习,不属于患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导致过错方无法照顾子女日常生活起居或者危及子女健康等法律上不应得到子女抚养权的情形。如果夫妻双方对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无法协商一致,司法实践中,法院以子女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判决子女的抚养权归属。
  
  通常,法院会综合考虑:子女之前跟随哪一方(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生活时间较长,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是否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照顾,改变孩子现有生活环境是否会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明显不利,双方的工作情况,有无时间和精力照顾孩子,双方受文化教育程度、收入、居住情况等因素,以判孩子判归谁抚养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更有利,不会也不应当过多考虑其他因素。
  
  需要指出的是,法院在判决孩子抚养权归属时,应考虑10周岁以上子女的意愿(需父母均不在场的情况下当面与该子女谈话,了解孩子的真实意愿)。目前,在北京区域,人民法院在处理年满6周岁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子女抚养权问题时,已经开始根据案情征求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此外,2周岁以下的还在哺乳期的子女原则上也判归女方抚养,不会仅因为女方有婚外情的过错行为就剥夺其对孩子的抚养权。

来源: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