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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慎用严发
发布日期: [2016-8-5]   人气指数: [2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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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为一种行为禁令,必须要依法进行,它直接介入家庭关系,务必要严格把关,不能将法律的关怀演变成另一种溺爱。
  
  据中国法院网报道,重庆一对再婚夫妻因感情不和发生肢体冲突,妻子便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认为此种情形不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条件,遂裁定驳回。笔者认为,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为一种行为禁令,必须要依法进行,它直接介入家庭关系,务必要严格把关,不能将法律的关怀演变成另一种溺爱。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护身符”,并非要为家庭关系设置“隔离墙”。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明确指出,当事人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难看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旨在为家庭弱势一方提供法律上的庇护,使其免遭暴力伤害,这是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维护平等、和睦、文明家庭关系的必然要求。但也要看到,人身安全保护令毕竟通过司法程序作出,无论最终结果如何,这种形式对普通人来讲难免接受起来有几分难度。这最终将影响整个家庭关系,甚至在家庭成员之间形成一条难以填平的鸿沟,这绝非是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设置初衷。
  
  申请人要慎用人身安全保护令。家庭关系并不同于一般的社会关系,它以血缘血亲关系为纽带,事关伦理亲情。特别是在长期的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难免会为日常琐事而争吵甚至发生一定程度上的肢体冲突,但这要与家庭暴力区别开来,否则司法程序的介入可能会使夫妻关系雪上加霜,适得其反。另外,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八条要求,人民法院要在受理申请后的七十二小时内(情况紧急的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这无疑要求法官要在较短的时间内查明申请人是否符合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这需要法官多方走访调查、实地求证,而实际中符合条件的比例并不算高,这在一定程度上浪费了司法资源。
  
  人民法院对人身安全保护令要严格把关。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求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请求以及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条件看似简单,其实并非如此。因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在法律上并非确定性条款,在判断标准上也难免有几分弹性。对此,法官要做到心中有数,同时兼顾实事求是的原则。心中有数要求法官要掌握学理上的判断标准,同时要结合日常情理以及生活经验法则进行综合认定。实事求是则要求法官绝不能够仅听当事人一面之词,而是要向事实要证据,通过走访调查,向当事人邻里亲朋、当地妇联、居委会或者村委会全面了解情况。
  
  综上,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慎用严发。申请人要以家庭关系为重,切记意气行事,当然确实遭受到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也要依法行使自己手中的权利。同时,司法也须审慎而行,有所为、有所不为,并可借助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来修复受伤的亲情。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