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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银行取款遭拒 起诉银行获法院支持
发布日期: [2016-6-23]   人气指数: [2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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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经调解,原、被告达成一致意见,由被告某银行在调解当日向原告李某、陈某一次性支付江某在被告处储蓄存款本金30000元及相应利息。

  原告陈某系江某与原告李某的独生子,江某父母早年死亡。2012年江某先后两次将30000元现金存入被告处,2014年1月4日江某因病去世。之后,原告作为江某的法定继承人,持公安机关的身份关系证明多次到被告处要求支取上述储蓄存款本息,均遭被告拒绝。被告辩称,原告并不知晓江某的存款密码,而原告持有的身份证明亦未经公证,不足以证实原告系江某的全部继承人、也无法证实其继承份额,故被告的拒付行为符合相关规定,并无过错。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理由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江某与被告之间存在储蓄存款合同法律关系。公安机关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户籍管理机关,其出具的身份关系证明能够证实原告系死者江某的全部法定继承人,继承份额系原告之间的内部事务,与被告无关,被告的辩称理由不充分,应不予支持。原告要求支取江某在被告处的存款本息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最终,经主审法官主持调解,原、被告达成上述调解意见。该案调解后,当事人已自动履行。

(来源:宜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