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男)和李某(女)于2013年5月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中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欠案外人黄某的借款三万元由王某独自偿还。后王某反悔,以该协议违反了公平原则为由,于2015年12月起诉至法院,要求该三万元债务由王某和李某共同偿还。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该离婚协议内容应认定合法有效,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应当按照协议内容履行己方义务,故驳回了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夫妻双方在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通常都会以书面离婚协议的方式对包括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分割在内的多项问题进行约定,男女双方在落款处签字就代表认可了离婚协议的内容。如果没有法定的导致协议无效的情形,该协议就合法有效,男女双方都应该按照协议约定自觉履行。如果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可以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但法院审理后,若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会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原告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时距离协议离婚已有两年之久,且离婚协议不存在导致法定的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情形,故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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