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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离婚的条件有哪些?(含案例)
发布日期: [2016-6-17]   人气指数: [2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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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表示,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夫妻一方有犯罪前科,坐过牢,有时难免影响孩子成长,作为另一半,或许也会“怒其不争”。然而,以对方犯过罪、坐过牢为由提起离婚诉讼,是否就一定会被认为是“感情破裂”,获得支持?今天将通过两则案例作相关解析。
  
  案例1
  
  他两次入狱 妻子难忍其涉毒分居9年
  
  韩梅于2005年认识阿明(均为化名),二人相识后仓促结婚,婚后生育一个女儿。
  
  据韩梅称,阿明隐瞒吸毒史,导致夫妻感情不和,且阿明脾气暴躁,只有缺钱时才回家。2006年韩梅因无法忍受阿明吸毒并屡次戒毒失败,决定回湖南老家,分居至今已有9年时间。阿明曾于2011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获刑7个月,2011年又因贩卖毒品罪获刑1年。韩梅认为,这对女儿生活成长造成不利,又因阿明屡次吸毒,亦无任何和好可能,于是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认为,阿明两次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伤害了双方的夫妻感情,现韩梅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据充分,对其解除婚姻关系请求应予以支持。关于子女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女儿健康成长角度考虑,女儿应由韩梅携带抚养更为适宜。最终法院判决解除二人婚姻关系,女儿归韩梅抚养,阿明享有每周探视女儿一次的权利。
  
  案例2
  
  服刑时相识 20多年感情怎是说散就散?
  
  刘月、李东于(均为化名)1993年经人介绍相识,当时,李东正在服刑,后李东服刑结束,1995年二人生育儿子,同年6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
  
  双方自2015年11月4日开始分居,刘月目前独自在外租房居住。刘月要求离婚的理由是,李东经常殴打她,且李东有吸毒、赌博和贩卖毒品等恶习,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李东确认该事实,但表示自从2005年被强制戒毒一年半后,再无吸毒。李东不同意离婚,他表示刘月身体不好,结婚时其就向刘月父母承诺会照顾她一辈子。他没有对刘月实施家暴,结婚20多年也就动过两次手,但都不重。
  
  法院认为,《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情形包括: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本案中,刘月称李东性格暴躁,经常殴打她,但无提供任何与该主张有关的证据。双方自相识以来,距今已有22年,彼时李东正在服刑,而刘月选择与其结合,说明经过了深思熟虑,双方具有较深的感情基础。故判决不准予离婚。
  
  【法官说法】
  
  上述两个案例的原告均为第一次到法院起诉离婚,为什么第一个案件可判决离婚,第二个不能?案例1的女方提供了男方两次犯罪被判刑的证据,且男方拒不出庭答辩,法院认定男方的犯罪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而案例2,男方出庭应诉答辩不同意离婚,且对女方的请求均一一予以反驳,法院难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