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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躲债假离婚 最终人财两空
发布日期: [2016-6-13]   人气指数: [2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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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某(女)与钱某系夫妻,家中房屋产权证所有人原为钱某,共有人为李某。钱某在外地做生意期间,欠下大量外债,为了逃避债务,夫妻俩协商后决定假离婚。2015年12月,两人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协议约定:“所居住的房屋及在内的所有共同财产,均归李某所有。”并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此后,钱某仍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
  
  2016年初,李某和钱某因琐事发生矛盾,逐渐从口角发展到殴打。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钱某立即搬出其所有的房屋。钱某辩称房屋属于双方共同财产,自己也有份额,因此拒绝搬出。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协议离婚时,被告已将房屋协议归原告所有,原告虽未办理变更登记,但该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应予遵守。一审法院判决后,钱某不服准备上诉。他咨询:他跟李某签订的关于财产分割的协议本是为躲避债务,协议内容有失公允,不公平的协议是否有效?
  
  律师解答:李某与钱某为了躲避债务的目的,协议将共同财产全部归李某所有,并且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后,尽管双方仍然生活在一起,但双方已经不具有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只是一种同居关系。在双方发生矛盾的情况下,李某不承认这份协议签订的目的是为了躲避债务,因此该协议是有效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根据该协议房屋已经归李某所有,李某要求钱某搬出自己所有的房屋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所以,钱某只能搬出原来属于自己和李某共有的房屋。

  来源: 呼和浩特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