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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从事网店经营 离婚诉讼亦可分割部分财产
发布日期: [2016-5-30]   人气指数: [2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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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原告(即女方)在庭审中称述,被告(即男方)婚后在上海市经营网店,从事服装销售,每月销售额较大,且经过多年经营,网店已经是皇冠店铺,具有一定的市场价值,故要求将男方经营的网店及关联支付宝余额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该案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8年相识,2012年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2013年年底开始,被告开始在上海市从事淘宝网店经营;截止开庭前30日,被告经营网店的关联支付宝余额为4652.01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经自由恋爱结婚,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但双方婚后并未妥善处理婚姻生活中出现的问题,导致双方矛盾加剧,并于2014年3月开始分居;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同意,法院对原告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诉请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的支付宝余额及其经营的淘宝店铺价值的分割问题。被告自2013年年底左右开始从事淘宝店铺经营,并以经营所得为主要收入,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经营所得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收入;且根据被告提供的部分支付宝流水可知,被告经营的淘宝店铺往来流水频繁,该淘宝店铺有较为稳定的客户源及收入,具有一定的价值;同时,作为淘宝店铺收支端口的支付宝与对应的淘宝店铺具有紧密关联性,支付宝的余额具有时时变动的特性;故法院结合被告经营的淘宝店铺的经营状况及淘宝店铺、支付宝的特性,酌定被告应当补偿原告淘宝店铺价值、支付宝流动资金的相关补偿25000元。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被告作为继续经营网店的一方补偿原告25000元。
  
  (来源:芜湖经开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