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昌黎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赵某涉嫌重婚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重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1989年2月2日,被告人赵某与刘某在昌黎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1年四五月份,被告人赵某与李某相识。2011年9月,为了达到与李某结婚的目的,赵某以给女儿在昌黎城关按揭购房需要与刘某办理离婚为借口,向刘某提出办理假离婚手续,骗取了刘某的信任。2011年9月20日,赵某与刘某在昌黎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2011年9月28日,赵某与李某登记结婚,但其一直隐瞒刘某及其家人,未将与刘某离婚一事公开,且未将与李某结婚一事告诉刘某及自己的父母、两个女儿等家人,仍在逢年过节时(赵某常年在外跑车做生意,不经常回家)回到昌黎县新集镇某村的老家,与刘某以夫妻关系在该村同居生活。直到2015年2月,赵某与李某去李某在四川的老家过年,没有回村与刘某、女儿等家人过年,刘某才发觉赵某欺骗自己“假离婚”后与他人结婚,遂向公安机关报警。2015年11月3日,赵某被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其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与李某登记结婚后,仍长期与前妻刘某在新集镇某村老家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河北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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