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4年5月,家住杜集区的张扬与周萍经亲威介绍相识、相恋,因为没到法定结婚年龄,两人就在老家按当地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此后便一起生活,始终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两人“结婚”后生下了一个女儿。2015年,两人共同开了一家建材店,家里的生活水平逐渐提高,可两人的感情却慢慢出现了问题,争吵不断。最终闹到离婚的地步。于是,张扬向“148”法律服务人员咨询:“自己和周萍的婚姻是否有效?如果两人离婚,那么解除关系后财产和子女将如何处理?” 【法律】杜集区司法局工作人员解答: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张扬和周萍按习俗举办婚礼的时候都没有达到法定婚龄,两人的婚姻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他们之间在法律上的关系准确来讲是同居而非夫妻。对于同居关系,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此外,婚姻法的相关司法解释中也明确,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对于子女的抚养问题,法律赋予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即父母对所生的子女都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因此,张扬和周萍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财产和孩子的抚养问题,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文中人物为化名)
来源:淮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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