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份,因感情不和,赵先生与妻子孙女士在当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并达成离婚协议:7岁儿子的抚养权归女方,俩人婚后在县城购买的102平方米的住房赠与儿子,并协助孩子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但在双方离婚后,孙女士找赵先生协助办理手续时,他却拒绝了。赵先生认为,既然是赠与,他有权在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前撤销赠与,现他无其他房屋可供居住,故不同意赠与房屋,双方遂引发纠纷。孙女士疑问,离婚协议赠与,单方能否随意撤销? 律师说法: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能撤销。本案中,赵先生和孙女士赠与房屋的行为,与夫妻人身关系解除、子女抚养以及其他财产分割息息相关,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财产赠与子女,可视为一种给予离婚事由的有条件之赠与行为,带有保障子女今后生活需要或确保该财产归子女个人所有的考虑,具有特定的身份属性和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在双方婚姻关系因登记离婚而解除的情形下,应认为赠与房产的条件已经实现,故赠与房产条款不能随意撤销。
来源:沂蒙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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