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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恋”构成重婚罪吗?
发布日期: [2016-4-22]   人气指数: [2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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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回顾:
  
  1992年3月25日,王兰与徐军登记结婚。婚后,由于双方感情不和,王兰多次离家出走。在王兰走后,徐军与肖钰英相识相恋,2011年1月25日,徐军向民政局谎称丧偶,与肖钰英进行了婚姻登记并领取了结婚证。之后,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王兰得知情况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徐军的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徐军在王兰的夫妻关系未经解除、尚在存续的情况下,又与肖钰英登记结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而关于王兰指控肖钰英明知徐军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缺乏证据支持,因此对于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解析:

  
  《刑法》对于重婚罪具体规定了两种行为:一是“有配偶而重婚”,指已经结婚的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又与他人结婚;二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是指没有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与之结婚。重婚罪是故意犯罪,如果行为人受到欺骗,不知道对方已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则不构成重婚罪。
  
  那么,“婚外恋”、“包二奶”、“养小三”等行为是否会构成重婚罪呢?雨湖区人民法院法官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12月14日的《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及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重婚表现为以下四种情况:(1)有配偶而又登记结婚的;(2)有配偶而又构成事实婚姻的;(3)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的;(4)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构成事实婚姻的。
  
  我国《婚姻法》对事实婚姻是不予承认,即事实婚姻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而《刑法》对事实婚姻的承认只是对行为的认定,并不是对事实婚姻法律效力的认可。因为事实婚姻的存在破坏了合法的婚姻关系,如果法律对事实重婚者网开一面,无疑纵容了毒化社会风气的行径,人民法院在认定重婚时,一般也是以事实婚姻作为重婚的重要构成要件,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那么“婚外恋”、“包二奶”、“养小三”的行为如果没有公开对抗《婚姻法》的危害行为,或者说不是情节严重的危害行为时,则不宜作为犯罪处理。如果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婚外恋”、“包二奶”、“养小三”,则属于事实婚姻,应当以重婚罪论处。

来源:湘潭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