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网站地图
 
返回首页 网站简介 关于我们 调查取证 媒体报道 律师团队 联系我们  
   
   
滚动新闻: 这里有最优秀的律师团队,为你的委托事务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和帮助,最大利益的维护你的合法权益。详情请点击  
·本站新闻 ·社会新闻  
·婚恋指导 ·婚姻分析 ·情感疏导
·挽救修复 ·分离第三者 ·复婚帮助
·离婚指南 ·协议离婚 ·诉讼离婚
·家庭暴力 ·财产分割 ·子女抚养
·虐待遗弃 ·损害赔偿 ·判决执行
·继承收养 ·婚外情与重婚 ·无效婚姻
·非婚同居 ·军人离婚  
·涉外婚姻 ·涉外法律法规 ·涉外离婚案例
·法律文书 ·法律法规 ·离婚案例
·法理研究    
 
 
  站 内 新 闻
 
人大常委会关于民法通则第99条第1款、婚姻法第22条的解释
发布日期: [2015-5-27]   人气指数: [2995]
[小] [中] [大]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为使人民法院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请求对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和婚姻法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的规定作法律解释,明确公民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如何适用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上述规定的含义,认为: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行使姓名权属于民事活动,既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和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还应当遵守民法通则第七条的规定,即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中华传统文化中,“姓名”中的“姓”,即姓氏,体现着血缘传承、伦理秩序和文化传统,公民选取姓氏涉及公序良俗。公民原则上随父姓或者母姓符合中华传统文化和伦理观念,符合绝大多数公民的意愿和实际做法。同时,考虑到社会实际情况,公民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选取其他姓氏。基于此,对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解释如下:
  
  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行使姓名权,还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现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