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网站地图
 
返回首页 网站简介 关于我们 调查取证 媒体报道 律师团队 联系我们  
   
   
滚动新闻: 这里有最优秀的律师团队,为你的委托事务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和帮助,最大利益的维护你的合法权益。详情请点击  
·本站新闻 ·社会新闻  
·婚恋指导 ·婚姻分析 ·情感疏导
·挽救修复 ·分离第三者 ·复婚帮助
·离婚指南 ·协议离婚 ·诉讼离婚
·家庭暴力 ·财产分割 ·子女抚养
·虐待遗弃 ·损害赔偿 ·判决执行
·继承收养 ·婚外情与重婚 ·无效婚姻
·非婚同居 ·军人离婚  
·涉外婚姻 ·涉外法律法规 ·涉外离婚案例
·法律文书 ·法律法规 ·离婚案例
·法理研究    
 
 
  站 内 新 闻
 
婚姻家庭案件中的非理性因素
发布日期: [2012-7-10]   人气指数: [2804]
[小] [中] [大]

 

  近年来,婚姻家庭案件处理难度大、矛盾易激化的特点日益凸显,屡有当事人突破理智界限制造不稳定事件,引发民转刑事端,影响家庭乃至社会的和谐稳定。本文尝试从非理性因素对婚姻家庭案件审理的影响角度进行分析。

  社会转型期非理性挑战司法理性

  理性是法内含的精神底蕴,是法赖以存在的根基。司法活动中司法机关也竭力塑造出公正、客观、冷静、理智的形象。但审判实践中无论是主导诉讼的法官,还是参与诉讼的当事人,客观上均为理性与非理性的统一体,情感、爱好、情绪、良心、性格、偏见、功利追求,甚至包括以非逻辑形式出现的幻想、想象、直觉、灵感等非理性因素贯穿案件审理始终。

  在社会转型期内,社会结构的不平衡性、社会矛盾的尖锐性致使民众的价值观发生转变,传统的家庭伦理道德和社会风尚受到冲击,自由思潮涌动,焦虑心态普遍,对金钱和权力的渴望使得人们不断突破道德底线,非理性泛滥的风险加剧。特别是在婚姻家庭案件审判领域,这种风险最直接的体现为:对婚姻家庭责任漠视,家庭这一社会最基本单元的稳固性动摇;对司法公正权威怀疑,认为婚姻是家事,法院不该管,对诉讼活动不理解,家庭矛盾外化为社会矛盾趋势显现;对社会和谐稳定形成冲击,当事人以暴力、威胁等过激行为向法官施压,干扰审判的情形明显增多,一些因家庭纠纷处置不当酿成的社会不稳定事件和刑事案件明显增多。

  非理性因素的剖析

  因婚姻家庭纠纷渗透着较多的情理和道德因素,具有鲜明的人身性、道德性和伦理性,相较于其他类型案件,非理性因素在婚姻家庭案件审理中的作用力尤甚。比较典型的非理性因素包括:

  其一是当事人的情绪和情感。婚姻家庭纠纷的矛盾通常在长期的生活之中日积月累而成,纠纷进入诉讼程序,意味着当事人间的矛盾已严重升级甚至不可调和,在理性选择司法途径解决问题的同时,仍需要渠道宣泄自己的情感。特别是对方当事人自然会对诉讼产生抵触情绪,双方的情绪宣泄和波动直接影响案件审理。

  其二是当事人对诉讼的期望值。诉讼之中,当事人因家庭矛盾常常处于焦虑、烦躁、紧张和情绪低落的状态,尤其是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位于弱势的一方,往往对诉讼维权抱有很高的期许,而对诉讼风险不能理智地进行分析,例如妻子在无法举证存在家庭暴力或是丈夫有婚外情的情况下要求丈夫给予高额赔偿,或是继承析产案件农村当事人认为出嫁的女性对宅基地上的房屋没有继承权。

  其三是当事人对司法的偏见。基于对诉讼结果的担忧和对司法工作的片面认识,一些当事人从诉讼之初即对法官本人及其审判工作形成固有的偏见,质疑法官的职业操守,对审判活动产生强烈的抵触情绪,拒绝参与所有诉讼活动,一旦法院作出对己不利的裁判结果,就实施信访、暴力抗法等行为。

  其四是法官的个性气质。美国现实主义法学家杰罗姆·弗兰克认为,法官实际上属于社会上最保守的集团,其行为是保护既得利益,法官的个性(性情、偏见、习惯等——此乃主体思维模式限定的产物)总是直接参与着案件的审理和对法条的理解。法官的个性气质大致可分为情感冲动型、经验偏见型、利他求偿型、温和精细型和桀骜自尊型。不同个性气质的法官,在案件审理中受冲突事实、冲突主体的言辞行为以及公众舆论感染的程度不同。例如情感冲动型法官容易形成强烈的憎恨或同情、关切的心态,更倾向于帮助婚姻家庭案件中的弱势一方实现诉讼目的。

  其五是思维定式。指按照积累的思维活动经验教训和已有的思维规律,在反复使用中所形成的比较稳定的、定型化了的思维路线、方式、程序、模式。法官的思维定式是法官思维方式的一项重要的特性,它保证了法官在判案过程中具有一种稳定性。但思维定式将案件的审理过程打上了法官个性的烙印,容易产生主观偏见,或者在审判思路上形成一定的格式化。

  规制非理性因素的对策

  为控制非理性因素在适当范围内,法院可以采取进一步统一法律适用、提升法官个人品行修养、加强对突发事件的防范力度等措施。本文仅针对婚姻家庭案件的特殊性,提出通过设立合理的程序规范来制约非理性因素:

  一是通过疏导改变非理性观念。对于婚姻家庭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在立案当时即开展心理疏导工作,为当事人提供宣泄的途径,运用合理情绪疗法,帮助当事人理性应对诉讼。作为心理咨询范畴的合理情绪疗法,是旨在通过纯理性分析和逻辑思辨的途径,改变求助者的非理性观念,以帮助他解决情绪和行为的问题。这种理论强调情绪的来源是个体的想法和观念,个体可以通过改变这些因素来改变情绪。以该理论为基础,在心理疏导中为当事人建立起合理的、正确的理性观念,帮助当事人克服自身的情绪问题,以理性的态度来参与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二是加大诉讼干预力度。研究表明,现有立法局限于财产性争议的程序规制,而忽视了人身关系尤其是身份关系争议的程序规制,导致身份关系不和谐,因此有诸多学者倡导设立家事诉讼程序。针对婚姻家庭案件中非理性因素的强大作用力,可以采取职权探知、职权干预、职权调查的方式,以证据和事实来引领诉讼的走向。

  三是建立调审分离制度。目前司法实践中采取的“调审合一”纠纷解决模式并不十分科学,调解重情感,判决重规则。调解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而判决则是建立在法律强制的基础上,调解基本上是在不公开、非程序的条件下,由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法官通常要与双方当事人甚至是当事人的亲属朋友、所在单位、社区等多方多次接触,其间法官会倾注大量的私人情感,若调解不成,将影响判决的客观公正性。调解程序与审判程序相分离,把法院调解与审判独立开来,更符合婚姻家庭特点,更有利于化解涉及人身关系的人身性、道德性和伦理性强的矛盾纠纷。

  (作者单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