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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视家庭暴力问题及法律救助——以构筑和谐家庭为取向
发布日期: [2012-1-13]   人气指数: [2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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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视家庭暴力问题及法律救助
——以构筑和谐家庭为取向

 

  论文摘要:

  家庭暴力问题已逐渐成为全球性问题,且有着不断上升的趋势。对于家庭暴力已经有了一个相对明确的定义,家庭暴力具有一定程度的隐蔽性,也有着显著的家庭性和违法性,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也多种多样,近年来越多的男性成为受害者,这将是人们不得不关注的一个事实。另外,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也各不相同,预防以及解决家庭暴力问题是一项社会性的系统工作,需要教育、行政,法律等多种手段相结合,尤其需要运用法律手段进行治理,我国应在借鉴其它国家立法的基础上形成一整套相对成熟的解决家庭暴力的法律机制,进一步降低家庭暴力的发生率,构筑和谐家庭,共建和谐社会。(全文共9200字左右)

  关键词:

  家庭暴力;立法机制;和谐家庭;反家庭暴力法

 

  以下正文:

  引言

  自从摆脱了刀耕火种,茹毛饮血的原始生活,人类便跨入了崭新的文明时代。虽然进化了几万年,可是人类真的变得文明了吗?现如今,家庭暴力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据资料统计,目前,我国2亿个家庭中,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已高达30%;在拉丁美洲,6—8成的妇女都受过不同程度的虐待,在东帝汶,家庭暴力成为最普遍的犯罪,占犯罪总数的40%。令人难以置信的是,此种情形在发达国家也比比皆是。在美国,接近25%的女性曾被现任或前任伴侣强奸或殴打过;在日本有15.4%的妻子曾遭到丈夫的殴打,其中有4.6%的受虐妻子感到生命遭到威胁。如此的社会现实不得不让人发出疑问,有这样的文明社会、文明人类吗?如果有人以为我们享用的一切现代化就是文明,那么,这种文明也一定会因为家庭暴力的存在而蒙羞。几年前,一部反映家庭暴力题材的电视剧《不要和陌生人说话》在全国引起很大反响,现实生活中,不知有多少受害者仍未摆脱那噩梦般的生活。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暴力对社会带来的危害是多方面的。并且很容易形成恶性循环,所以,我们必须要对家庭暴力有一个全方位的解读。

  一、解读家庭暴力

  (一)如何界定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Family/DomesticViolence,简写FV/DV),目前尚无统一界定的概念,有人认为,家庭暴力主要是指家庭中对妇女的暴力,即家庭成员之间以武力或肋迫等手段,侵犯妇女人身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人格权)致使其肉体和精神造成一定损害的强暴行为。1还有人给家庭暴力下了一个简洁的定义: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内部出现的侵犯他人人身、精神和性方面的强暴行为。2并指出家庭暴力可按其危害程度分为重大暴力与一般暴力两类。有人将DV定义为:密友间的高压控制,其形式包括肉体、性、言语或精神上的虐待或威胁,虐待者经常采用经济虐待、隔离孤立、恫吓威胁等手段对对方施加压力。FV还包括家庭中对儿童和老人的虐待与忽视。有人认为DV与FV的概念完全等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婚姻法中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司法解释对家庭暴力的界定采取了较为容观,严格的标准,没有把日常生活中偶尔的打闹、争吵理解为家庭暴力。另外,对家庭暴力的理解,不仅局限于夫妻之间,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暴力都应包括在内。

  由此可知,家庭暴力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公婆媳、岳父母婿、兄弟姐妹、祖孙间及其他家庭成员间的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及性暴力行为,是家庭成员中一方企图用暴力控制另一方的滥施权利。其中,身体暴力是家庭成员一方对另一方身体的有形伤害行为,精神暴力是家庭成员一方对另一方精神的无形伤害行为,性暴力是配偶间和其他家庭成员间以暴力形式强行性行为或变恋性行为。

  (二)家庭暴力的特征

  1、家庭性和非法性

  家庭性是指暴力行为发生在具有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家庭性是家庭暴力犯罪和其他暴力犯罪的基本区别。非法性是指家庭成员采取暴力手段解决家庭的各种矛盾和冲突,对另一方造成伤害,因而具有显著的非法性。3

  2、普遍性和严重性

  目前,家庭暴力已是全球性的问题,不管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每天都有无数个家庭的成员遭到不同程度的暴力侵害。家庭暴力已成为妇女遭受严重损伤的最常见的原因,约占妇女他杀死因的40%以上。

  3、反复性,以及时间上的连续性和渐进性

  家庭暴力一般都不是一日突起,往往是日积月累,具有时间上的连续性,一些恶性案性也是由拳打脚踢而慢慢演变成的。家庭暴力的发生一般呈循环性,其过程为:一是紧张状态阶段,双方出现言语攻击和敌对状态的同时,伴随着受害者自信心的彻底打击。施暴一方往往运用各种手段控制受害者,隔离受害者;二、是暴力阶段,紧张,压抑状态爆发为对受害者的攻击、袭击。随着紧张的缓解,施暴者可能表现出对受害者的歉意、温柔;三是亲密阶段:反复攻击的施暴者常表现出深深的良心谴责,悔恨和不再有类似行为发生的誓言,受害一方常满怀希望,认为施暴者会回心转意,但绝大多数情况是;这一循环再次简单地重复。这也说明家庭暴力事件如果在早期处理得当,是可以消灭在萌芽状态的。

  4、形式多样

  家庭暴力表现形式多样,如肉体损伤、性攻击、精神情感上的折磨等。多种暴力形式常合并出现,且反复发生,越演越重。4

  5、具有隐蔽性,难以防备

  受害者处于危险环境中的时间较长,暴力的发生常常不为人所知,暴力发生时受害者常处于防备状态。另外,家庭暴力行为本身就不易为外人所知,受害者也往往受“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束缚而忍气吞声,同时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在一起,朝夕相对,施暴者可充分选择作案的时间和手段,很容易实施暴力,施暴后也容易逃避侦查,毁灭证据。这种隐蔽性为家庭暴力的蔓延提供了“温床”。

  6、具有较大的危害性

  家庭暴力易造成严重的后果。这是由于家庭暴力的隐蔽性导致了受害人一般处于无助状态,施暴人的行为因不受控制而容易走上极端,导致恶性案件的发生,家庭的不稳定也影响社会的安宁,容易引发恶性犯罪和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以上所述,是有关家庭暴力的一般特征,在这里,有必要对家庭暴力的法律特征5加以阐述:

  第一,家庭暴力的主体是家庭成员。家庭成员是共同生活一个家庭内的亲属,一般来说具有亲属关系和共同生活两个特征,如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等。

  第二,家庭暴力侵害的客体是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具体为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和自由权,身体权是家庭成员维护其身体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其中包括性权利;健康权是家庭成员维持人体各种生理机能的正常运转,不受生理和心理侵害的权利;生命权是以家庭成员的生命安全的利益为内容的权利;自由权是家庭成员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进行行动和思维,不受约束、控制或妨碍的权利。

  第三,家庭暴力的实施主观上须具有故意。由于家庭关系的特殊性,家庭暴力仅以故意为条件。

  第四,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手段残酷、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重大暴力行为,触犯刑法的,应承担刑事责任。对于在一段时间内持续发生的一般伤害行为,应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构成民法上侵权行为要件的还应该承担民事责任。上述行为主要指有形的行为,也包括无形的语言。

  (三)家庭暴力的主要表现形式

  1、按暴力对象划分

  (1)丈夫殴打妻子。家庭暴力中最常见的就是丈夫打妻子。在外人看来应该顶天立地的男子汉们回到家中便化身成了恶魔。他们对爱妻痛下毒手,完全没有怜香惜玉之情。他们不仅残酷地摧残着妻子的身体,而且残酷地摧残着他们的心灵,同时也断送了自己的幸福。那些殴打妻子的丈夫们必须受到惩罚,他们必须清楚一点,妻子是用来爱的,不是用来打的。

  (2)父母虐待子女。孩子是每个家庭幸福的焦点,可总有狠心的父母在孩子柔嫩的身体上留下暴力的痕迹,身体上的伤痕有一天终会消除,而父母给子女心灵的伤害可能会伴随他们一生。

  父母对孩子施加暴力,主要是因为:将孩子当成自己附属品的传统落后观念依然存在,父母认为,自己的孩子自己教育,自己有权处置,只要是出于爱和关心,不管方式如何,很少有家长意识到孩子自出生起就是与自己平等的具有独立人格的人。

  另外,人们往往忽视了情感上的虐待即精神虐待。精神虐待的危害要甚于肉体上的伤害,因为情绪和心理的虐待是隐性的,对孩子会造成很深的精神创伤,严重的还会造成心理障碍。最常见的形式是辱骂或贬低孩子的人格。

  (3)虐待老人。中华民族历来崇尚尊老敬老,在养老敬老方面也涌现过无数动人的故事,现代社会,受商品经济及西文化的影响,人们传统的价值观受到巨大的冲击,敬老养老在许多人的思想上已日见淡薄,他们放弃了做人的起码道德,不仅不养老,敬老甚至发展到虐待,杀害老人的地步,其行为之残酷令人发指。

  对老年人的家庭暴力主要表现在:不赡养老人,打骂老人,在感情上冷落老人。其实对老人的暴力大部分是由赡养问题引起的,父母为了孩子的成长倾其心血,孩子长大成人,成家立业,父母却步入了风烛残年,我们生活在文明社会,我们应当明白孝为百行首,否则就失去了做人起码的道德底线。

  2、按是否造成身体伤害划分

  (1)身体暴力

  这里主要指的是家庭成员间的殴打使另一方致死、致残、重伤的;经常性的拳打脚踢、咬、掐、拧、推、搡、扇耳光等人身伤害或羞侮行为;妇女在孕产期间遭殴打的;在离婚诉讼期间殴打或唆使他人殴打配偶的;由第三者介入的对配偶的身体伤害行为等。6

  (2)冷暴力——精神暴力

  一提到家庭暴力,往往使人联想到拳打脚踢等一系列残暴的行为,其实还有一把无形的软刀子,在深深地伤害着夫妻关系,那就是冷暴力,也叫精神暴力。冷暴力的伤害与身体暴力相比虽然不见血,但其伤害程度不亚于身体暴力。冷暴力就像一枚定时炸弹潜伏在家庭中,时刻带来恐惧。夫妻双方在产生矛盾时,并非通过殴打等暴力方式解决,而是对对方采取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的态度。双方漠不关心,将交流降到最低程度是冷暴力中比较常见的做法。7冷暴力的伤害,更容易造成精神隐疾。

  (3)性暴力

  性生活若能适度得当,则能增进夫妻之间的感情。反之,会给其中的一方带来身心上的巨大痛苦,性暴力就是其中的一种。很多丈夫把妻子当作泄欲的工具,人是有感情的,而不是像其他动物那样只懂得原始交配。夫妻间发生性暴力很大程度上与施虐方的心理有关,造成婚内强迫性行为的原因多而复杂,但都与其隐藏的变态心理有很大关系。8由于性暴力不易造成严重的身体伤害,又与精神暴力有着显著不同,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我们应该对这一类型的家庭暴力予以更多的关注。

  (四)“非典型”性家庭暴力9

  1、男性成为施暴对象

  现实生活中,也许我们接触过很多的家庭暴力现象,在脑海中,我们会浮现出这样的画面:粗暴的丈夫对妻子拳脚相加,老人遭到非人的待遇,父亲毫不留情地暴打儿子等等,可是,当你看到“残暴”的妻子对丈夫怒目相视,丈夫稍有反抗也同样还以拳脚,或者以种种残酷的暴力行为使丈夫受伤,致残,甚至死亡时,你一定会更加的惊讶。如果说打妻儿、虐待老人这样的行为可以称作典型家庭暴力行为,那么妻子施暴,丈夫受害这样的现象可以算是非典型家庭暴力。在这里有必要对这一类型的家庭暴力加以突出,或许大多数人都不相信,受到暴力侵害的丈夫越来越多,在不远的未来,这种非典型家庭暴力就会转变为典型家庭暴力。而且比重也会不断增加,社会经常呼吁保护妇女,可谁来替这些大男子汉们伸张正义呢?

  丈夫遭受妻子暴力主要有以下原因,(1)老婆是悍妇。时代的发展,生活中真正的“悍妻”不乏其人,北京市婚姻家庭研究会组织的一次婚姻质量调查表明,妻子打过丈夫的占15.5%。同时,女性对男性施暴的会逐渐增多。生活中很多男士因为是“妻管严”而经常会被同事和朋友调侃,但这些玩笑往往是源自生活的,这些“妻管严”们也许真的是遭受过或者一直生活在妻子的“暴力控制”之中,(2)妻子敏感多疑。妻子总是怀疑丈夫不忠或者做出其它对家庭不负责任的事,丈夫正常的解释无济于事,妻子无理取闹,最后演变为家庭暴力。(3)丈夫经济地位低。男人遭遇暴力,多数由家庭经济地位所决定。在男方下岗或失业的家庭,经济来源主要依靠妻子的工资收入,这些男人在社会地位下降时,时时得忍受来自妻子的折磨。但很多情况是,一些男人在吵架和遭到妻子的袭击后碍于“面子”极少诉说他们遭受妻子虐待的实情。

  法律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是平等的,无论是男人还是女人。以往在家庭暴力的宣传上偏重于女性权益的保护,是因为女性遭受家庭暴力的人数远远大于男性,而不是说,反对家庭暴力只保护女性。在每一个家庭中,夫妻双方地位应该是平等的,不论一方在社会上的地位有多高,收入有多高,在自己的家庭中都要尽义务,都不能处在统治者的地位。

  男性遭遇来自家庭成员的暴力行径时,应该勇敢地站出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常人们认为妇联是专门帮助妇女的机构,其实妇联的门也是向男士敞开的,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如果女方真的犯有过错的话,妇联也可以介入调解,对女方进行教育。男性在紧急情况下可以拔打“110”求救。当前,越来越多的男士选择了用法律来对付那些有暴力行为的妻子。《婚姻法》是两性平等适用法,双方均可依此维权。将“悍妻”告上法庭意味着一批男人正在寻求真正平等的夫妻关系。婚姻生活需要夫妻双方用心经营,夫妻双方以诚相待,共同努力,才能营造出良好的家庭氛围,从根本上排除家庭暴力。

  2、青少年家庭暴力

  父母对孩子实行适当的管教是必要的,当父母超过一定的限度,便演变成对孩子的暴力,而这里所说的这种类型是专门由青少年在家庭环境中进行的暴力行为,主要是青少年虐待、漫骂父母。10

  二、家庭暴力的危害

  家庭暴力行为对家庭成员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家庭暴力不仅侵害了家庭成员,特别是妇女、儿童和老人的人身权利,更是造成受害者心灵创伤的根源,具体来说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家庭暴力破坏了婚姻的基础。暴力行为是对婚姻双方情感的伤害,使婚姻失去了存在的基础,也就成了常说的“死亡婚姻”。据统计,我国每年约有40万个家庭解体,其中四分之一缘于家庭暴力。(二)家庭暴力行为的出现破坏了家庭安宁、和谐。家庭暴力可以破坏家庭的和睦气氛。造成家庭成员之间关系紧张,严重的可以引发刑事犯罪。(三)受害者身体受到伤害,同时自信和自尊受到打击,人格扭曲。家庭暴力尤其对妇女以及未成年子女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四)严重危害了社会安定,阻碍了社会发展和进步。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安定直接影响到社会的稳定。近些年来,随着家庭暴力的愈演愈烈,由此而引发的一系列家庭悲剧和犯罪行为,不仅给无数家庭带来了灾难,也给社会带来了诸多不安定因素,所以说,家庭暴力已经成为一个不折不扣的社会问题。

  三、家庭暴力立法现状使得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势在必行

  1995年在北京召开的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为中国反家庭暴力事业带来了契机。此后,家庭暴力,尤其是针对妇女的暴力问题,日益受到中国政府和各组织的关注。1995年国务院发布《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纲要确定中国妇女在未来五年内的具体发展目标之一是“有效遏制对妇女的暴力侵害及拐骗、买卖妇女的犯罪行为和卖淫嫖娼违法活动,纲要规定:“依法保护妇女在家庭中的平等地位,坚决制止家庭暴力。这是中国政府第一次在政府文件中明确表示制止家庭暴力的态度11。

  目前,中国反家庭暴力立法呈现出地方立法先行的态势。第一个地方性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规定是1996年1月湖南长沙市的《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规定》,截至到2002年11月,全国已有20多个省、地区、市、县出台了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条例或者法规性文件。

  在国家基本法律的层面上,2001年4月28日由第九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婚姻法》修正案,第一次对家庭暴力问题做了规定。《婚姻法》从以下四个方面对家庭暴力的防治做了规定:(1)总则中将“禁止家庭暴力”(第3条)上升为基本原则。这一原则是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宪法原则的体现,也为今后各地制定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规定提供了法律依据。(2)在裁判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中,将配偶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作为法院对夫妻感受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离婚案件。作出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第32条第2款第2项)。(3)在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一章,规定了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与施暴者的民事法律责任(第43、44条与第46条,例如第46条规定,配偶一方因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

  现行婚姻法对家庭暴力问题在态度和做法上有重大变化与改革,起到平了转变公众意识,推动反家庭暴力工作,保护受害人的作用,但是将防治家庭暴力纳入婚姻法调整,确实是权宜之行,一方面婚姻法性质上是民事法律,它主要从权利义务的解度对夫妻和其他家庭成员在家庭生活中的行为予以调整,另一方面,对家庭暴力的防治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到社区干预,行政干预公司法干预等诸多方面,不仅仅是民事法律问题,还是涉及到行政法,刑法等实体和程序法的诸多方面。

  我国开展反家庭暴力的时间很短,有自己独特的国情,在反家庭暴力工作方面应当走专门立法的道路,近年来一些地区反家庭暴力民间组织开展的一系列社会宣传,调查,社区干预试点等活动,为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提供了丰富的实践经验。而且目前全世界已有44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防治家庭暴力法,我国在制定法律的同时可以参照国外的立法经验。

  现行法律存在许多缺陷,并且操作性不强,表现为两点:一是对家庭暴力的界定比较模糊;二是对家庭暴力的干预措施规定不够完善,没有具体的操作措施,虽然我国《宪法》、《婚姻法》、《刑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家庭暴力都有禁止性规定,但由于各种原因,存在立法分散,原则性强,具体可操作性差的缺陷,对家庭暴力没有明确的规定和制裁的条款,有了完善的法律,有了反家庭暴力的社会共识,有了必要的接助和支持,才可以有效制止家庭暴力。

  完备的反家庭暴力法律制度应包括,对家庭暴力的明确界定,对施暴者的制裁,对受害人的保护和救助措施,相关机构干预家庭暴力行为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法定程序等内容。总而言之,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应重点解决以下问题,(一)明确反家庭暴力法和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它应当具备相庆的纲领性和综合性,(二)明确反家庭划时代力法的指导思想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三)明确家庭暴力的概念。(四)明确政府干预家庭暴力责任,(五)明确司法机关干预家庭暴力的职责和措施。(六)明确社区组织在干预家庭暴力方面的责任,(七)明确家庭暴力案件中在证据方面的特殊要求,(八)明确规定救济措施,强化法律责任。

  四、消除家庭暴力对构筑和谐家庭的重大意义

  目前,我们处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洪流之中,我们所要建设的和谐社会是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那什么才是我们所要构筑的和谐家庭呢?我们要将和谐家庭的构筑与整个和谐社会的建设统一起来,所以,我们所要构筑的和谐家庭应该是家庭成员之间的思想、性格、志趣、学识、文化修养、价值观念都趋于一致,以家庭成员的全面发展为基础,以营造积极向上的家庭价值取向、平等和谐的家庭关系、民主协商的家庭氛围为主要内容,构建家庭成员之间、家庭与社会之间、家庭与自然之间和谐共处的新型文明家庭模式。12

  构筑和谐家庭,必须做到以下几点:(1)要有稳定的婚姻关系。婚姻是构成家庭的纽带,也是家庭存在的基础,因此,稳定的婚姻关系是和谐家庭的首要要求。(2)要有平等的家庭关系。民主平等的家庭关系是和谐家庭的核心要求,平等的首先表现为夫妻关系平等,即建立男女平等,互敬、互爱的夫妻关系。其次为亲子关系民主平等,主要体现为父母与子女之间相互理解、相互接纳;父母抚养教育子女,子女赡养、尊敬老人。再次是家庭其他成员民主平等,兄弟姐妹、婆媳、姑嫂关系融洽。(3)要有和睦的邻里关系。和谐家庭要求建立互相帮助、和睦相处的邻里关系。(4)要有健康的生活方式。具有健康向上的生活方式是构筑和谐家庭的最终要求,也是一个家庭是否和谐的本质体现。健康的生活方式是指家庭成员民主平等、自强自立、积极进取,有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远离黄、赌、毒等不良行为。此外,还要有艰苦朴素、勤俭持家、崇尚科学、爱护环境等健康向上的生产、生活方式。

  家庭暴力的存在,给和谐家庭的构筑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1)家庭暴力严重破坏了婚姻关系。夫妻间的家庭暴力长期存在,矛盾加剧乃至变得不可调和,使婚姻关系走向崩溃,破坏了和谐家庭的基础。(2)家庭暴力破坏了平等的家庭关系。家庭暴力的存在,破坏了夫妻关系、亲子关系和其他家庭成员之间关系的平等,严重阻碍了和谐家庭的构筑。(3)家庭暴力使得家庭内部不和谐,矛盾重重,也不大可能建立起互相帮助、和睦相处的邻里关系。(4)家庭暴力给健康的生活方式带来了很大的破坏。如果一个家庭原本有着健康的生活方式,随着家庭暴力的侵入,家庭成员之间关系恶化,尤其是夫妻之间和父母子女之间,那么一方出于报复或者逃避等原因极易接触赌、毒等不良行为,而经常接触这些不良行为又会使家庭暴力进一步恶化,从而形成恶性循环,对家庭破坏更大。

  总之,家庭是构成社会的基础,家庭和谐,社会才能更加和谐。家庭暴力吞嗤了无数家庭,又危害社会安定,是社会的毒瘤。消除家庭暴力,能够稳定婚姻关系,巩固家庭关系,建立和睦的邻里关系以及保持健康向上的生活方式,对于构筑和谐家庭的确具有深远的意义。因此,我们要携起手来,朝着这个目标迈进。

  五、结语

  我们生活在文明的时代,我们应该携起手来使整个社会深深打上文明的烙印,我们不能容忍家庭暴力这颗毒瘤的存在,成为文明的耻辱。消除家庭暴力,构筑和谐家庭,共建和谐社会,我们有理由相信,正是通过我们的努力,这个星球一定会变得更加美好!

  参考文献:

  1、卫华、王鑫著《家庭暴力》济南:济南出版社,2004年

  2、荣维毅,宋美娅主编《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中国的理论与实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出版

  3、巫昌祯,杨大文主编,中国法学会等编,《防治家庭暴力研究》北京:人民群众出版社,2002年。

  4、赵士辉,董维玲主编,《和谐家庭建设读本》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6年。

  注释:

  1、郑肇芳.反对在家庭中对妇女的暴力与夫权主义[A],马原坚决制止和消除对妇女的暴力[C],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93—94。

  2、吴妙华.论对家庭暴力的界定与防范对策[A]马原.坚决制止和消除对妇女的暴力[C]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111—112.

  3、焦少林.家庭暴力的主体和特征[J].安庆师范学院学报.2005(3).

  4、焦少林.家庭暴力的主体和特征[J].安庆师范学院学报.2005(3).

  5、刘继华:《谈家庭暴力的法律特征》【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2期。

  6、卫华,王鑫:《家庭暴力》【M】济南,济南出版社,2004年,4页。

  7、卫华,王鑫:《家庭暴力》【M】济南,济南出版社,2004年,53页。

  8、卫华,王鑫:《家庭暴力》【M】济南,济南出版社,2004年,63页。

  9、卫华,王鑫:《家庭暴力》【M】济南,济南出版社,2004年,39—51页。

  10、卫华、王鑫著:《家庭暴力》【M】,济南,济南出版社,2004年,127页。

  11、2000年2月中国反对家庭暴力工作小组编,《中国:反对家庭暴力在行动》【J】,第24页。

  12、赵士辉、董维玲主编,《和谐家庭建设读本》【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10页。

转自:中国法院网